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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电子送达推行难及对策
作者:王静   发布时间:2013-12-09 15:08:08 打印 字号: | |

   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这种高科技含量的送达方式搭建了法院向当事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快捷平台,是    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这种高科技含量的送达方式搭建了法院向当事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快捷平台,是网络信息化带来的司法理念的又一次创新。

    禹会区法院率先在全省探索实施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当事人对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为法院推行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一直以来,法院送达给当事人的都是纸质的法律文书,在当事人心理是绝对认可这种形式的。而司法文书电子送达是在一个虚拟的空间进行的,因此,很多人不免对电子送达持怀疑的态度,并对其安全性、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当事人这种怀疑的态度是造成电子送达推行难的一个重要障碍。

    2、当事人在操作上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恐操作不当耽误法律文书的接收。

司法文书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新兴的的送达方式,在操作上需依赖一定的技术,当然,一般会使用电脑的人,根据手机短信上的提示都可以进行操作,操作起来比较简单。但是对于新接触这种送达方式的当事人来讲,他们担心自己不会操作,担心因自己操作不当耽误法律文书的接收。所以,在实践中因这种原因对司法文书电子送达产生了一定的排斥。

    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尽管其被确认和使用的时间并不长,但其有着简化传送方式、提高司法效率、使当事人快速知晓文件内容等自身特有的优势,这些优势是传统送达方式所无法匹敌的,实践证明,只要是合理利用,并严格遵循法定的送达程序,这种送达方式将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当事人的诉讼进程带来很大的方便。针对目前这种送达方式在探索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来解决存在的问题。

    1、加大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宣传力度

    针对公众对司法文书电子送达产生质疑的现状,送达人在电子送达的启动程序中应充分做好电子送达的解释和宣传工作。送达人员应向当事人耐心,详尽地说明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的优势比较、电子送达的过程、其需要的设备和条件、以及当事人在送达程序中应注意的事项和承担的责任、风险等,并正确指导当事人填写明确的电子送达地址等。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电子显示屏、展板等方式加大对有关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工作的法律宣传,使当事人加深对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了解,消除疑虑。笔者认为在推行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过程中,可着重从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入手,法院可根据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及律师、法律工作者的个人意愿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法律工作者签订电子送达的相关协议,约定在当事人授权代理律师、法律工作者接收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代理律师、法律工作者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这样既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2、提高司法工作人员司法信息化意识和能力

    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这种全新的送达方式的推行离不开司法工作人员的努力,首先司法工作人员要有创新诉讼文化观念的意识,有必要摒弃以往以书面为基础的工作管理模式。以目前的状况来看,司法工作人员首先要对这种全新的送达方式充满信心,并参加有关的培训。在此种送达方式的推广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员将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其必须协助指导当事人正确适用电子送达,假如连司法工作人员都不具有基本的计算机网络知识,那么就很难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因此,法院应通过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计算机基础操作,互联网使用的学习和培训,从司法工作信息化建设的进程来看,诉讼文书的管理工作将在今后相当一段长的时间里采用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系统和书面文件为基础的制度并行的方针,只有把信息化工作的教育培训放到普及信息化硬件设备的同一重要性的层面上来,重视司法人员职业素质的提升工作,才能为电子送达排除技术障碍。

    3、法院加大对计算机网络硬件平台设施投入力度

    法院在通过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平台送达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需要一定的硬件支持,如计算机、必要的打印设备、扫描设备等,在配备自身需要的设备外,我们也要注意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设备辅助当事人完成送达。对于自愿选择电子送达但是受其他限制没能够及时接收电子送达的当事人,法院应该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如在法院立案庭窗口配置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当事人可以直接通过该设备及时回复法院送达的电子文书。同时,也可以起到一种宣传的作用。

    综上,只有先让社会公众认可并了解这种送达方式,知晓它的便捷高效,社会公众才有可能自愿地选择电子送达,电子送达才有可能得到普及,并在推广使用的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并不断得到完善。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