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李明以做生意为名向张梅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 今借到张梅伍万元整(¥50000.00元) 借款人:李明 2010年5月9日 ”。借款发生在刘莉和李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莉和李明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因感情不和在怀远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其中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李明共同偿还。后张梅多次催要,李明拒不偿还。无奈,张梅一纸诉状将刘莉和李明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人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
分歧:
第一种观点:李明向张梅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刘莉未在借条上签名,且李明和刘莉在离婚时明确约定债务由李明承担,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笔借款应该由李明个人负责偿还,不应该由刘莉和李明共同偿还。
第二种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本案中,李明与刘莉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且李明和刘莉的协议虽然合法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该笔借款应该由李明和刘莉共同偿还。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