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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病投保 遭遇保险公司拒赔
作者:杨万易   发布时间:2013-12-09 15:20:31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11年9月8日,王某在浙江省杭州市人民医院进行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肝内多发实质性占位,考虑肝Ca。2011年9月15日,李某作为投保人在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妻子王某投保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金额为80000元,保险责任期限为2011年9月15日零时起至2012年9月14日零时止。签订保险合同后,李某按约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纳了保险费4000元。2011年9月16日,王某在诊断为“原发性肝癌伴淋巴结转移  肝硬化伴门脉高压”。2011年9月22日出院。2012年2月24日,王某再次以同样病情在住院治疗。当年5月12日死亡。针对李某主张能否支持,合议庭形成两种意见。

    评析:

    第一种意见: 王某的主张应得到支持。王某投保前并没有确诊,不能认定有病。后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王某应出具体检报告,王某在保险期间出险,理应获得赔偿。 

    第二种意见: 保险合同具有机会性和不等价性,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当事人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原告夏某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前,作为被保险人胡某检查出患有疾病是不争的事实。原告就其主张胡某没有隐瞒病史的事实未能举证,并且庭审中原告对投保书的内容表示认可。客观上可以认定夏保侠投保时没有将被保险人胡某曾经住院治疗的情况告知保险人。主观上,李某对王某查出患病的事实应当是明知的,同时,从投保书反映内容来看,王某对投保的内容、险种、标的等以及应当将曾住院治疗的病史等事实告知保险公司。在主观上,李某存在隐瞒的故意,违背了最大了最大诚信原则所要求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应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