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3年9月5日22时50分许,姚四林驾驶“皖CC8979”号“起亚”牌轿车,在怀远县包集镇境内,从道路东侧加油站左转弯驶入G206线838KM+400M处时,与沿G206线自南向北姚雨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载姚文龙、胡波波)相撞,造成胡波波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姚雨行、姚文龙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姚四林驾车逃逸。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四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波波、姚雨行、姚文龙无责任。胡波波的父母起诉肇事车辆车主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87643.5元。
判决: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235926.1元。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免责的条款是否有效?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免责条款违法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购买商业第三则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减少自己的损失,确保第三者得到切实有益赔偿。保险公司开设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业务,即意味着保险人承诺在收取保险费后愿为投保车辆可能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利用其优势地位,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投保人的负担,完全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该免责条款无效。本案肇事车辆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以本案存在交通肇事逃逸应予免责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