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经常有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法院代为立案而自己不亲自前往法院。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代理人只要持相关的授权委托书代为当事人立案是可以的,这样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也方便了群众诉讼,目前代理人代为立案的数量急剧增加。以我庭为例,今年以来由代理人直接到法庭立案的比例已超过50%,代理人代为立案在审判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也逐渐显现,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庭无法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使我们对案件的了解仅局限在短短的几句诉状陈述中,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往往很难把握,不利于下一步对案件的审理,也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进一步化解;二是给某些素质较低的代理人增添了可趁之机,比如有些代理人在立案时仅提供自己的联系方式却拒绝提供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大包大揽,甚至在开庭时,原告为什么不来参加诉讼,法官都无从了解,仅凭代理人的一面之词,怎么能查清案件事实?有的代理人还在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玩弄手段、巧舌如簧;有些代理人甚至还假借法院的名义收取交通费、电话费甚至其他费用,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以致有些当事人迁怒于法院和法官,给法院和法官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一是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不是特别授权,而是一般授权代收法律文书,没有代为立案授权的,可以告知代理人补充相关材料,拒绝提供的,可以裁定不予受理;二是针对某些特殊案件,需要核查当事人信息而代理人拒不提供的,也可径行裁定不予受理;三是对于离婚案件,没有特殊情况,一般应由当事人亲自立案,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到人身关系变更等重大事项;四是建立委托代理人诚信档案,对于那些一贯借代为立案,损害当事人利益和法院声誉的,要建立严查机制,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确保人民法院立案秩序的严谨、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