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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保证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李庆  发布时间:2013-12-16 15:04:4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甲男向乙女求婚,乙女担心甲男将来变心,便要求签订一份“爱情保证协议”,方跟其登记结婚。协议约定:“甲男若将来出现婚外情,甲男应赔偿乙女50万元。”

    结婚三年后,甲男与其前女友开房时被乙女当场抓到。之后夫妻感情出现破裂。乙女与甲男协议离婚,现乙女起诉要求甲男履行“爱情保证协议”。对于该“爱情保证协议”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简要评析】

    笔者认为,“爱情保证协议”是否有效,主要还是要看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显然,该“爱情协议”实质上是一个属于契约范畴的民事行为。那么,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如果夫妻双方自愿同意签字即真实意思一致,并且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该协议一般既具有法律效力。

    我们再来看看该份“爱情保证协议”有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民事行为无效,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由于该“爱情保证协议”系夫妻双方自愿签字,夫妻双方意思表达真实一致,也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符合协议成立的要件,应认定合法有效。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