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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非法论研究
作者:吴进娥   发布时间:2013-12-16 15:27:03 打印 字号: | |

    关于“恶法非法”还是“恶法亦法”的理论自古至今争论了几百年,可谓是百家争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要想弄清恶法的性质是法还是不是法我们首先应该对法有个准确、清晰的定位,关于法的概念、法的本质、法的目的、价值都应有一个健全的认识。

    关于法的概念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认为: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的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

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法是发达的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

    我国法学家张文显先生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及国内外法学家对法的定义将法的概念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从法的概念上来看有命令说,规范体系说,还有判决说,法的概念是法的浓缩和精华,从法的概念上我们可以看到法的本质,认为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的观点自然将所有的命令不论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不论是有利于人民的还是同人民利益相背离的都囊括在了法的概念里。但仅从张文显先生对法的概念的定义上我们还很难下给恶法的性质下一个准确的定位,这需要我们进一步从法的价值上去理解法,张文显先生将法的价值体系分成形式价值体系和目的价值体系以及评价标准体系三个部分,总的来说法应包括秩序、自由、正义、人权、效率五个方面的价值。

如果从法的正义、自由价值这方面来考虑的恶法的性质的话,恶法应该不算是法。恶法虽然也具有维护秩序,效率的价值但那都是法的形式价值,相对于法的实质价值正义、自由、人权来说法的形式价值重要性要低一些,而恶法亦法理论同恶法非法理论争论的重点其实可以转化到法是不是一定要有正义、自由、人权的价值这一个问题上。恶法是违背正义、人权价值的法,如果承认恶法是法我们不得不得出一个结论就是没有失去了正义、人权价值的法依然是法,依然要严格执行严格遵守。照此推理下去恶法得以遵守正义必将死亡,这对号称文明的人类来说无疑是莫大的讽刺。

    奥斯丁在对恶法亦法理论的理由中提出:道德上邪恶的法律,尽管人们的憎恶和反对,也不会失去作为“主权者的命令”的性质,同样具有强制力;自然法学者提出的评价法律的良恶的自然标准,并不具有绝对的客观真理性,因为理性法或上帝之法,并不是明确的,而是一些人的价值主张,在革命时期,这重理论的目的在于论证某种革命主张的正当性,而在和平时期,这种理论主张只会导致无政府主义。依照奥斯丁的观点之所以恶法是法是为了秩序,是为了防止政府虚无,如果为了遵守规则而放弃正义,结局是不是真的能建立一个有秩序的上社会呢,我认为人作为一种社会动物其承受能力是有一定的限度的,恶法如果得到严格的执行,人民的权利,利益必然会受的侵犯,一旦这种侵犯超过了人民的负荷必然会导致揭竿而起,一呼百应的场面,在中国古代陈胜吴广起义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照此以来秩序不但没有得到建立,政府不但没有得到维系,恰恰相反这样的政府正好倒在自己酿制的恶法里,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

    我们认为法律必须包括正义、自由、人权等价值,否则法律便不能称其为法律,充其量算的上是规则或命令。这一点我们可以追溯到法的最初的起源上来看。根据相关考究我们都知道法律产生于国家之后是私有制的结果,在人类的原始社会没有法人们之间的矛盾通过原始习惯来调节,实行血亲复仇,在有了国家以后统治阶级为了自己的秩序,为了使自己的统治能够长治久安,统治阶级制定了规则,用来调节人们之间的矛盾。在这种状态下,假如A杀了B,则国家会给A以惩罚,如果没有法律则B的血亲便会向A复仇,正是因为有了法律将这无休止的复仇得以终止,秩序也得以维护,设想如果法律规定的不是惩罚A而是将B的所有血亲全部处以极刑,这样也可以起到防止复仇,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可为什么国家没有这样选择呢,因为这样的法律没有正义,不足以服众,结果便是虽然压制了某个人的暴乱却激怒了整个社会。否定恶法的法律地位也是我们从历代王朝吸取的教训的结果,中国古代历代王朝之所以屡被接替正是因为君主专制,所谓君主专制就是皇帝的命令就是法律,必须应该得到严格的贯彻遵守和执行,不论皇帝的命令是善的还是恶的,即承认了恶法亦法。当代中国要想长治久安就该吸取前王朝的教训,以法治国,而治国的法必须是良法,即有利于国家稳定,人民利益的法,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法。

    坚持恶法非法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一个不可再规避的法律问题,或许有的人说“我们不能用道德去衡量法律”但法律本身就是道德的最低保证,想将道德和法律完全脱节的想法是不成熟的,恶法不仅仅是违背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正义的存亡、一个政府长久、一个国家繁荣的问题。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恶法仅仅是轻微违背道德的规则,而是一个丧失了道德的规则。

    坚持恶法非法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体现,在人类历史中总共出现了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五种社会形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我们知道前四种社会形态是剥削阶级居统治地位的社会形态,只要社会主义才是最民主最文明的社会形态,它的统治阶级是广大的工人阶级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是人类追求的最高形态文明,既然如此根据张文显先生对法的定义我们可知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应该是反映人民意志保护人民利益的法,凡是违背人民利益侵犯人民利益的法不能算做真正意义上的法。

    当然如果坚持恶法非法理论我们必须去面对一个问题,那就是恶法如果不是法,人民便可以不去遵守,法律便失去它的威严,这样以来良法也可能会被人们以各种借口不被遵守,从而出现霍布斯所担心的情况:无政府,无法律,无秩序。我认为我们不能因为有现实的困难而就可以抛弃正义,抛弃人权,否则法西斯的残杀,日本的屠戮都会是合法的,都会因为其合法性而无法去追究他们的责任,或者说我们不能一边坚持恶法亦法一边做着自相矛盾的的判决。而恰恰是因为这个问题没有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才导致了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长达几百年的争论,我们认为在立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设立了不道德不正义的法不是过错,真正的过错是将这样的恶法严格执行,如何不执行恶法又不会破坏法的威严,社会秩序,这就要回归到人民的权利上,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体现在一纸空文上而是在实践中,不仅仅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的举举手鼓鼓掌上而是在真正的能提出有利于人民利益的建议上,当国家权力—立法权侵犯到人民的私权利时,人民自然有权利将这样不正义不道德的恶法提出异议,将有异议的法律报到法律监督委员会,实行立法审查制度,符合正义国情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法可以继续实施,对不符合良法法则要再次提交人大或人大常委进行讨论,修正后再实施。

    总之,不论从法的本质、法的价值还是从社会主义的本质,当今社会的法治理念来看恶法都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法只能说是一个错误的决定而已。恶法非法不是告诉人民可以私自决定是不是执行法律、是不是执行判决,恰恰是要求严格执行法律。只是要求人民在生活行为中要积极发挥主人翁的作用,监督立法和司法。只有在法治中坚持恶法非法才能保证公平、正义,真正的维护人民利益,确立人民的主人翁地位。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