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都得到了民法学说的极力强调,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在性质上都属于一般条款,在分类上均系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般条款和法官造法、弥补法律漏洞、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
从以上几个层面上来说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有很大的相似性但很多个国家将这两个原则又作为并行不悖的原则同时规定在法律中,这说明二者还是有很大的不相同的地方,在这里我们要重点认识的也正是它们二者间的不同,对此,很多学者对二者的不同也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史尚宽先生认为:“虽然诚实信用与善良风俗均属于一种道德准则,但二者存在和发生作用的领域不同。诚实信用系市场交易中的道德准则,而善良风俗系家族关系中的道德准则,亦即性道德和家庭道德。因此,只要把握诚实信用原则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便不至于与公序良俗原则发生混淆。”史尚宽先生在这里只是区分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善良风俗原则,只是从道德原则的角度上进行了区分而不是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区分,因为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仅仅是道德原则更重要的身份是法律原则,在这点上公序良俗原则同善良风俗原则是不同的。
德国著名的学者拉伦茨认为,“相较于诚实信用原则,善良风俗只涉及来自人的社会条件的最低要求,并且只要求在某种情境下遵守这一要求。秘鲁学者德拉普恩德认为,善良风俗只涉及特定时空的道德;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高于这一标准,确切地说,它以专门的约束为前提,并确定了行为的参与者之间的信赖。因此,并非所有违反诚信的行为都违反善良风俗,而不道德的行为却总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日本学者山本敬三则认为,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都是要解决将共同体中的规范引入到裁判规范中去的问题,但是,两原则所指向的共同体规范的层次不同。前者必须是共同体中最低限度的规范;后者则指向共同体今后应当采纳的新规范;前者是 “否定不公正的行为”,后者则是“积极地实现公正”。徐国栋先生认为,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的区别在于两者的适用层次不同。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对主体的最低要求,而诚实信用原则则是较高的要求,故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必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未必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综合以上学者的观点,对二者的区别大多从适用的范围或适用的层次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本文更赞同徐国栋先生的的观点,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区别在于它们的侧重点不同,诚实信用原则侧重的是对个人道德的要求而公序良俗原则侧重的是对社会道德的尊重,一个是微观上的,一个是宏观上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一定违背公序良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