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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可以单独起诉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作者:薛铁   发布时间:2013-12-20 15:40:55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赔偿原则,既不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承担的责任保险,也不能将它和商业三者险一样视为一种替代补偿责任,而是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的法定强制赔偿义务。有观点认为受害人必须将投保人列为共同被告,对此,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遭受损失后,如果主张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基于以上原则,是可以单独起诉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保险责任的。

    保险公司对此种观点的意见主要包括:有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保险公司无法承担;将投保人列为被告便于查清机动车一方垫付的费用;还有就是保险公司无法承担诉讼费。对此笔者认为,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建立在受害人的损失没有超过过交强险限额的情况下,事实上医药费在现有情况下不超过交强险分项限额即10000元的的情况相当之少,所以该类案件不会太多,即使有超过限额的损失,因交强险有明确的分项限额的项目,如果受害人不起诉他方,那么超过交强险限额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会支持;第二,对于机动车一方已垫付的费用虽然不能仅靠受害人的自觉陈述,但审判实践中也不代表不需要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如果查证属实并采纳了证言,则应当将该部分从受害人的损失中予以扣除;第三,诉讼费问题不属于实体问题,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的依据是《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除此之外,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追加投保人的,也可以进行追加。

 

来源:淮上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