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曹作智向怀远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请求裁判解除安徽德松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曹作智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裁判安徽德松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为曹作智补缴2009年8月至2013年2月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3、安徽德松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曹作智支付赔偿金110000元;4、安徽德松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为曹作智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0元;5、承担生活费和相关损失。怀远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怀人劳仲裁字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安徽德松木业科技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曹作智缴纳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社会保险费用,其中依法应由其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其个人承担;2、安徽德松木业科技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曹作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10000元;3、安徽德松木业科技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曹作智经济补偿金15000元。安徽德松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曹作智均不服该裁决,向怀远县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本案当事人双方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审理?
[分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