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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儒文化对推进司法作风建设的意义和启示
作者:吴进娥   发布时间:2013-12-24 17:10:39 打印 字号: | |

    众所周知,红楼梦中一出糊涂官判葫芦案曾让读者唏嘘不已,然而,在现实中,竟然上演了一出比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更为让人震撼的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事件。2013年8月1日有网友上传视频,爆料‘上海高院副院长陈雪明’等5人在某度假夜总会娱乐”,在网络引起轩然大波,8月 8日经过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决议三人被撤职一人被免职。这一段司法史上的大丑闻最终在人民的声讨和指责中落幕,涉案法官也受到了严厉的处罚,但对这几名法官的处罚永远抹不去法官形象的灰色档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说:“法官违纪违法是人民法院的耻辱,是司法公信的灾难。”

    在朴素的人民意识里,法官应该应该是正义在人间的化身,所到之处,应当是众人肃立、倍受敬仰。亦如美国一位著名的大法官曾经所说过得那样:“当我回头看看世界上的各种职业时,只有法官让我心动和感激,她有智者的渊博,有上帝的仁爱,有父亲的慈祥……”然而,当现实中个别法官的形象与人民心中所敬仰的神话背道而驰,当个别法官思想行为作风与人民的期盼相差甚远,司法的公信力也就变成飘荡在风雨中的稻草堆,摇摇欲坠。


    我们都听说过短板效应,它是说盛水的木桶的盛水量是由组成木桶的木板共同决定。若其中一块木板很短,则此木桶的盛水量就被短板所限制。这块短板就成了这个木桶盛水量的“限制因素”(或称“短板效应”)。若要使此木桶盛水量增加,只有换掉短板或将短板加长才成。人们把这一规律总结为“木桶原理”,如果把法院比喻成木桶,我们每个司法工作者就是构成这个木桶的一个个木板,良好的司法作风就是一个个的长板,腐朽的司法作风就是木桶里的短板,尽管短板数量不大,但决定了法院这个木桶的盛水量,决定了法院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力。


    培养良好司法作风,需要我们每一位司法工作者正其身,以身作则。《论语子路》有这样一句话“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意思是说当管理者自身端正,作出表率时,不用下命令,被管理者也就会跟着行动起来;相反,如果管理者自身不端正,而要求被管理者端正,那未,纵然三令五申,被管理者也不会服从的。这里虽然说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这一思想同样可以运用到我们司法工作中来,裁判官本身不具有一身正气,就不能指望民众会相信我们所做的裁决是公正的,裁判官自身不能遵守法律道德规则,就不能指望民众接受我们的裁判规则。正如深陷嫖娼门的法官,自己不能遵纪守法,便失去衡量民众是否遵纪守法的资格。


    培养良好的司法作风,需要我们每一位司法工作者树立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论语》有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这句话意思是说:“礼的应用,以和谐为贵。古代君主的治国方法,可宝贵的地方就在这里。但不论大事小事只顾按和谐的办法去做,有的时候就行不通。(这是因为)为和谐而和谐,不以礼来节制和谐,也是不可行的。”在和谐社会,人权本位思想的引领下,我们的法治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注重以和为贵,这主要体现在调解工作,和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上。调解工作费时费力还费心,但可能会起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和谐社会的要求更是最朴素的和为贵思想的直接体现,因此我们的法官费劲心思,苦口婆心去开导当事人,就是为了让当事人人和事了,我们法院行为规范一再要求对待当事人要要谦和礼让,文明用语,更是礼之用,和为贵的体现,但是我们的司法工作在牢牢地运用和为贵思想的同时,往往忽略了“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为了和谐而和谐,不以礼来节制,也是不可行的。这就告诉我们在司法工作中,当遇到蛮不讲理,冷横强硬的当事人的时候,只顾“和谐”而向法律妥协是不合适的,我们要在法律和和谐中找到一个最好的平衡点,既不能让“和谐”绑架了法律的权威,也不能让法律的权威淹没了和为贵的思想精髓。


    对人民法院来说,作风就是形象,作风就是力量,作风就是司法公信力。而法官的作风不仅仅体现在廉洁、正义上,还体现在法官工作生活中,甚至体现在一句不经意的话语里,一个无意的眼神中。如果像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其名著《法律与宗教》中论断的那样:“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那么作风必须被重视,否则公信便无从谈起。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