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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拒绝给付退伙款 纳入失信人名单促履行
作者:葛洪乾   发布时间:2013-12-26 11:26:34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为打压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最高法院出台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近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这一执行信息公开制度规定成功执行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

    周某与江某系合伙人,双方于2008年10月共同投资兴建一物资回收公司。在合伙期间,双方因账目往来、款项支配等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后周某要求退火,并要求江某支付退火款。江某同意周某退火,但不同意支付退火款。因江某不愿对公司合伙经营期间的账目进行清算,周某无奈只好通过诉讼手段。法院依法判决江某给付周某退火款83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询江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得知江某现在准备在蚌埠市淮上区工业园投资兴建一玻璃制品企业,现需要向银行贷款。执行人员依法传唤江某至法院,告知法院准备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蚌埠日报、蚌埠市广播电台及有关互联网网络媒体上予以公布,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政府扶持、资质认定等方面遭到拒绝。江某得知该情况慌了手脚,怕其名字变成“黑名单”,最近到银行办不成贷款,立即答应先筹借30000元,其余欠款找人担保。当天即将筹借的30000元交至法院,法院决定暂缓对其采取纳入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行列措施。江某本以为逃避执行的措施运用的很好,但最终没能逃过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