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以物抵债,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以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折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抵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行为。它实际上是一种由债权人买受执行标的物的方法,债权人以支付所核定价额为条件取得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应支付价额与其债权等额抵销。价额高于债权的,其高出部分由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人退还;价额低于债权的,不足部分,被申请人应当继续清偿。根据《适用民诉法意见》的有关规定和执行实践,以物抵债分为两种情况:强制以物抵债和自愿以物抵债。
一、强制以物抵债
强制以物抵债,带有很强的强制性,不管被申请人是否同意,只要同时符合其他强制执行条件,人民法院就可以依职权强制将被申请人的财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债。实施强制以物抵债措施,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在金钱给付案件被申请人无金钱支付能力
强制以物抵债适用于金钱给付案件的执行,因此,如果被申请人有现金或存款可供执行,应当首先直接执行被申请人的现金或存款,这既便于执行,也更符合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但是,如果被申请人没有现金或存款可供执行,其它财产又无法通过变价程序换取对价来清偿债务,人民法院便需要采取强制以物抵债这一执行措施来推动案件的执行。
2、被申请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
被申请人虽无支付金钱能力,但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当其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不能直接运用强制抵债,而应首先进行拍卖或变卖,只有在无法拍卖或变卖,或者拍卖或变卖不成后,才可以强制抵债。
3、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以物抵债
在金钱给付案件的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是取得金钱,当人民法院将金钱给付变更为财物给付时,实际上改变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因此必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不能强迫申请执行人接受被申请人的财物。如果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被申请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只能将财物退回被申请人,案件作中止执行处理。
4、抵债物已经评估且是被申请人所有的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
强制抵债物必须是被申请人自己所有的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这是以物抵债的基本条件,在以物抵债前,抵债物的价款要先经资产评估部门评估,然后予以抵债。
二、自愿以物抵债
自愿以物抵债是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的行为,被申请人交付财产来抵偿债务,申请人接受财产清偿债权,这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执行和解的基本特征,因此,它实际上是一种自行和解。
首先,自愿以物抵债的前提条件是“自愿”,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都同意。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依据仍是原生效法律文书,故不能以该协议为依据,将抵债物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而应当另行制作以物抵债裁定,进入强制抵债执行程序,或者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其次,自愿以物抵债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实体权利作出的自由处分,只要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协商一致且合法即可,在法律上和程序上并没有严格的要求,执行法院也没有必要干涉当事人合法的实体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