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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出借人应保护自身权益
作者:张业顺   发布时间:2013-12-26 11:29:31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活跃,相关问题也非常突出,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出借人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为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保障民间资本运营安全,禹会法院通过调研认为民间借贷出借人应注重保护自身权益,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一、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会受到法院的保护,出借人应当清楚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对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并承诺高额利息的,不要心存侥幸,应果断拒绝。出借人应建立对借贷行为的正确认识,自觉抵制高利贷的不良行为,通过合法借贷维护自身的资金行为。

    二、出借人应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协议,也可以借款人单方出具书面借据。借款协议或者借据应当规范,内容具体,信息正确(注明姓名,年龄,地址,身份信息等)、借款数额明确(大小写),借款时间,借款利率或利息,还款日期以及违约责任等应具体。

    三、出借人应建立维权意识,在给付借款人款项时,现金交付的,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收到借款的书面确认手续,通过银行汇款的,应妥善保管汇款凭证,以备日后查询,及时催款和提起诉讼。

    四、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协议前,应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基本认识,对数额较大的,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人,并形成书面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五、对时间较长的借款,应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评估,对已到期的借款应当及时催收,经催收无果的,应在两年诉讼时效期内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