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取决于人心向背,只有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才有生命力。古人云:求木之长必固其根;欲流之远,必浚其源;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我们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胜利之本。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党的群众观点与人民法院工作的关系,指明了人民司法事业的前进方向和动力。我是一位基层法院的法官,从事民事审判工作20多年,审理过大量的民事案件。20多年的工作经历,我悟出了一条真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服务群众。要始终坚持用群众观点统揽审判工作。“群众观点”是对人民法官的政治要求。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最大限度地取信于民,必须做到“为民、公正、清廉。”
一、强化宗旨意识,增强为民理念
司法为民是最具有时代特色的中国现代司法理念。法官应当以平等之理念,关怀诉讼中的每一个人。记得2008年7月的一天,我到一个居民区找当事人,遇见一中年妇女,是我曾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她热情地跟我打招呼,冒着酷暑带我去找人,又从自家冰箱拿冷饮给我喝。她说:“五年前你审理过我的房地产官司,我当时对你态度不好,可你从不发脾气,你负有同情心和关爱心,总是不厌其烦地给我讲解法律,尽管判决结果我不是很满意,但你是一个踏踏实实做事的好法官。今天见到你,请你喝杯水,我这心里就特别高兴。”这个平凡的事例,对我触动很大。老百姓有一种天然的朴素感情,他们对当权者没有奢望,只要踏踏实实为他们做事,他们就会铭记。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因此,法官必须具备心系百姓的博大胸怀,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才能最大限度地取信于民。
二、牢记使命,公正司法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法官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要不辱使命,公正司法。司法公正,最大的受益者是人民群众。作为资深法官,我深知,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审理案件的全部过程最终体现在裁判文书上。裁判文书就是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结合审理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多年来,我一直潜心研究裁判文书的制作,力求把审理案件的公开、公正性通过裁判文书这一载体表现出来。2011年5月份,我审理的一起案件,当事人拿着裁判文书对他的律师说:“这份判决书写得很细致,对每一个证据采纳与不采纳的理由都分析到位了,确实无懈可击,估计上诉也没用,官司输得服气。”这个案例教育了我,公正不是抽象的,也不是喊口号的。司法公正,维护人民利益是通过具体案件的公正审理实现的。2012年我获得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发的优秀裁判文书荣誉证书,这是最值得我引以为豪的。法官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还要将法律的原则、精神和立法的意图,与纠纷事实有机结合,进行分析与缜密推理,通过裁判文书彰显裁判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同时,还要善于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充分释法,增进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理解和认同,使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三、陶冶情操,廉洁自律
2013年8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坦言:“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期盼的就是公正司法,最不满的就是裁判不公正、法官不廉洁。对于利用司法职权谋取私利,对当事人吃拿卡要的行为;同当事人、代理人进行不正当交往,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行为;损害群众利益、危害司法公信的其他不公不廉、违纪违法行为,都要坚决整治、坚决杜绝。”
廉洁自律是法官应有的一种道德操守,也是其应当选择的一种价值取向。从法官个人来讲,选择法官职业,就意味着选择了清廉如水。只有坚守住廉洁底线才能真正担当起定纷止争,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正如培根所说:“法官应当博学而不只是止于聪明;法官应当受到尊敬而不只是止于受到欢迎;法官应当深思熟虑,而不是止于自满、自信。只有这些仍不够,正直才是法官之命脉与圣德。”
作为法官要谨记权力来自于人民,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更是给予的一种责任和良知。法官就要谨慎对待自己的一思一念、一举一动。不断改造自我,陶冶情操,净化心灵。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抗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要主动以“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审判工作的最高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风物长宜放眼量,心底无私天地宽”。
强化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已扎根审批实践的沃土,根深叶茂。这为我们法官实现人生的价值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正所谓“东方欲晓,莫道君行早。踏遍青山人未老,风景这边独好”。人民法官只有心系群众,服务于民,立足岗位,勇于进取,才能在司法改革的时代飞云中,领略到独好的风景。(安徽省干部网络培训管理中心组织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谈”主题征文二等奖)
作者单位:龙子湖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