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诚实信用是一个企业赖以生存应当遵守的原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终究要付出代价。近日,禹会区法院执结一起本地企业拖欠外地企业货款案。
2010年4月29日原告马鞍山甲公司与被告蚌埠市乙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出售合金磨球等产品。原告向被告供货后,双方经结算,总货款为112095元。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货款70000元,尚欠42095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拖欠未付。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2095元。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马鞍山市甲公司将货物出卖给被告公司后,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结算的价款数额及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被告应当承担偿还所欠货款的违约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五日内支付货款42095元。
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经调查后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小型货车,并通知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对所扣押的汽车予以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意识到评估、拍卖将会使企业承担更大损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肖某很快来到法院表示愿意履行欠款义务。扣押车辆的第二天被执行人乙公司全部如数清偿欠款及迟延履行的部分利息后,法院对所扣押财产予以解除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