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2009年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侄女王某,当时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但是李某与王某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2年,李某死亡,王某要求对房屋进行过户。李某子女认为该房屋系遗产,赠与合同无效,应该作为遗产分配处理。
观点一:赠与行为无效,争议房产应作为遗产由李某继承人分配。理由是司法部公布的《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在该案中,李某与王某之间的赠与合同经过3年多的时间一直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按照赠与公证细则的规定,赠与行为无效。
观点二:赠与合同有效,王某可以通过过户取得房屋所有权。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赠与公证细则》的法律位阶低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赠与公证细则》只是司法部的一个行政规章,出于法律位阶的最底层。其效力自然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次,从现有情况来看,在现实生活中,赠与合同当事人往往为了规避税费等,拖延或者不办理过户手续。但其又占有、使用、收益赠与合同赠与的房屋等。所以,笔者认为在该种情况下,王某可以通过过户取得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