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程某与安徽蚌埠某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9日,仲裁裁决:安徽蚌埠某电池有限责任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程某补缴2012年4月至2013年8月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应承担部分(具体数额以市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和定位准)。
裁决生效后,申请人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3年11月30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安徽蚌埠某电池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12月2日,被执行人安徽蚌埠某电池有限责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电告法院,该公司已于11月28日为程某为程某办理了补缴手续,相关费用也已于12月1日支付到位。后申请人程某向法院申请撤销申请。该案按终结执行结案还是自动履行结案?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本案中申请人程某持生效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也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告知已经履行,可视为自动履行完毕。对于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可不予裁定,按自动履行结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申请人陈某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裁定终结执行。
【评议】
笔者赞同第二种结案方式。根据本案案情可知,被执行人安徽蚌埠某电池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已着手履行生效仲裁裁决,此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案件立案之前。申请人在递交强制执行申请后发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且现已履行完毕义务,于是申请撤销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程某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处分其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鉴于案件实际上已处理完毕,已不会发生申请人反复就同一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情形,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