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要指全身进入
现实中有一种盗窃行为,犯罪人身体没有进入户内,但是其通过工具如长钩等,盗窃户内的财物,此种情况是否构成入户盗窃?笔者认为入户盗窃之所以构成独立的盗窃犯罪,不仅是因为此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同时也给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危险,侵害了其人身权。评价一行为是否构成此罪,要看行为是否同时侵害到上述两个法益。行为人借助工具伸入屋内盗窃财物,其身体人在户外,那么发生对户内之人的人身侵害的可能性就很小,且很容易被别人发现。其行为仅侵害了财产权,不能认为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故笔者认为不能构成入户盗窃,其行为只构成一般盗窃。
(二)“入”的非法性内容及实质。
“入”的非法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在入户行为应当具有盗窃的主观目的;二是入户行为未征得户主的同意。行为人的入户行为同时具备前述两种情节,在入户后实施盗窃行为构成典型的入户盗窃,在此不再多述。但是有两种非典型的非法入户:1、行为人虽在户主的同意下入户的 ,但进入时就具有盗窃的故意,入户后实施盗窃的;2、行为人未征得户主同意而进入,进入时不具有盗窃的故意,而具有其他犯意如强奸,抢劫等,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上述两种情况是否构成入户盗窃?
要回答上述问题,我们首先要搞清入户非法性的本质。分析入户盗窃罪,其可以拆分入户行为,与随后的在户中盗窃行为,其惩罚的重点是入户后在入户中的盗窃行为,还是惩罚入户行为和盗窃的行为简单相加?笔者认为对入户盗窃定罪处罚不是简单的处罚入户行为加上盗窃行为,因为如果要拆开入户行为与盗窃行为分别判断,入户行为可能并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行为也不一定成立盗窃罪。⑴之所以将入户盗窃定罪处罚,其实质是重点处罚入户后在户中的盗窃行为。行为人非法入户后紧跟着的盗窃行为与一般的盗窃行为不同之处就在于其不仅仅侵害到财产权,而且还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现实的紧迫的威胁。入户行为虽然是非法或犯罪行为,也是犯罪构成要件上的行为,但是仅仅入户行为给此罪所保护的两个重要的法益所构成的威胁并未达到最大,只有入户行为完成了,行为人整个身体在户中并开始盗窃行为,对此罪所保护的两个法益所构成现实的紧迫的威胁才达到最大化。
众多学者强调的入户盗窃中入户的非法性,其本质就因为非法的入户所导致的其后在户中盗窃的状态最具有侵害两个法益的现实威胁。故上述两种非典型的非法入户情况是否构成入户盗窃,关键要看紧随其后的在户中盗窃是否具有侵害两种法益的现实性紧迫性。很明显在情况二中,行为人入户后虽临时起意进行盗窃行为,但其在户中的盗窃行为亦对人身权产生了危险。故构成入户盗窃。情况一中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行为人采用欺骗的手段进入户内,如谎称修理工进入陌生人家,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当构成入户盗窃罪。2、是在家人、亲戚、朋友之间产生的,行为人征得亲戚、朋友同意而入户 ,进入时就具有盗窃的故意,入户后实施盗窃的,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一般不会对户内之人构成人身上的威胁,不宜定入户盗窃。
(三)、合法入户后在户中盗窃的问题。
在户盗窃顾名思义,盗窃人进入户是合法的,征得主人同意或者以其自身的职权两种情况,且入户时没有盗窃的故意,也没有其他犯意。进入户中临时起意而进行盗窃。有论者认为:司法解释将入户盗窃区别于其他盗窃反映入户盗窃的主观恶性相对重于其他盗窃,重就重在这种盗窃多了一个“入户”行为,如果这个行为是合法行为,那么就没有什么恶性可言了。入户盗窃必须是非法的进入,是“侵入户内盗窃”的缩写。任何合法的进入,都不构成“入户盗窃”⑵
但是笔者认为,之所以将入户盗窃定罪处罚,其根本原因是重点处罚是入户后在户中的盗窃行为。强调入户行为的非法性,是因为行为人非法入户后紧跟着的盗窃的行为与一般的盗窃行为不同之处就在于其不仅仅侵害到财产权,而且常常引发恶性的人身伤害案件甚至是杀人案件。强调入户行为的非法性,但并不排斥合法入户在一定情况下亦构成入户盗窃的可能。如果合法的进入户中后在户盗窃与非法入户盗窃后在户中盗窃具有同样的危险性,即不仅侵犯了财产权、还对人精神安宁和生命安全构成现实的紧迫的威胁的话,那么理应对合法入户盗窃亦按入户盗窃罪定罪处罚。如仅仅侵害了财产权,应按照一般盗窃罪来处理。判断有无对人的精神、生命健康安全构成威胁,应当从行为人与户内之人的熟悉程度、户内之人在不在场等因素综合考量。例如:同居一室的人在室内盗窃,同住的近亲属以及合法的进入亲戚家中的盗窃,上述情况中盗窃人与户主应当是比较熟悉的,一般不会发生转化为侵害户主人身的恶性案件,故笔者认为不宜定为入户盗窃。
综上所述,入户盗窃中“入”的非法性不是构成入户盗窃必备因素。是否构成入户盗窃关键是看入户行为所带来的在户中盗窃行为是否会对入户盗窃中所保护的财产权与人身权是否构成现实的紧迫的威胁。合法入户后而又在户内实施盗窃行为,结合其他具体情况,如能够认定对人的人身安全仍构成现实的紧迫威胁的,仍构成入户盗窃罪。
1、《盗窃罪的新课题》 张明楷 载于 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8期 p6。
2、张德友:《试析入户盗窃之处断》, 载于1994——2007年中国学术电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