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近年来在我们全院的案件所占比重一直居高不下,一方面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的立法背景及相应修改法案逐渐完善的前提下,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另一方面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作为地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由于近两年我市加快经济结构的转变,禹会区作为蚌埠的老工业区,辖区内企业众多,存在部分企业经营不景气,劳资双方间争议明显增多且被凸显放大,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也往往成为当事人的最终选择,加之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新法律的颁布或修改施行形成的叠加效应,使得涉及劳动关系的争议和纠纷也出现新的问题。
一、我院今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呈现的新特点及原因
2012年,我院共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人事争议和追索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64件。今年以来,我院共审理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待遇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合同争议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共计51件,通过对两年来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比较分析,今年禹会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呈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及原因:
1、从受理数量来看,劳动争议案件的量上有所回落。
受益于我们法院的持续努力,以及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一定程度上使劳动争议在源头的发生上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使得劳动争议案件最终诉诸法院,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的数量有所减少,但我们还应看到,就劳动争议案件在我院的比重来看,寻求更有效的途径来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还是任重道远的。
2、劳动者诉求范围越来越广 。
追索劳动报酬一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着重要比重,也是劳动者关心的最基本的问题,但就目前的案件审理状况来看,由于政府的大力整治及法制化的宣传,单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出现的频率已经渐少,但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转而寻求更深层次、更大利益的其他诉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已经成为我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增长的主要类型。
3、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法》、《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同一问题,不同时期又有不同的政策法规规定,因而适用起来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进入诉讼之前,有的已先行经过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争议较小、矛盾相对缓和的案件在经过这些程序后大多已经化解。诉诸法院的多属双方矛盾已经激化尖锐,分歧较大,调解难度较大,如有不慎,可能会激化矛盾,不利于案件的解决,更甚者导致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4、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引发的劳动争议仍旧存在。
就社会保险纠纷类案件,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未缴或者欠缴劳动者社会保险,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给予补偿的;也包括因为用人单位不认可劳动者的工伤认定而不支付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而产生的纠纷。在我院今年审结的案件中存在企业认为既然劳动者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即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案件,该企业通过与劳动者协议现金补贴的他形式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这凸显了企业法律意识的淡薄,也因此引发被起诉的不利后果,实质上为劳动者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从企业的角度来说也避免了企业为此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5、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伪造证据的现象值得重视,且法院调查取证工作量明显加大。
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为达到胜诉目的提供虚假证据的现象也有呈现。主要表现为:一是用人单位伪造考勤表、工资表等证据;二是用人单位伪造赔偿款或补偿款收条等证据;三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伪造劳动者签名;四是劳动者在离职协议等材料上加盖伪造的单位印章;五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证人证言。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容易激发新的矛盾,而且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损害了司法的公正。
另外,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受限,法院依职权或申请调查取证的行为明显增多。由于,受行业规范的限制,银行、工商、社保、税务部门掌握的某些信息不对个人提供,要求必须由法院亲自调查取证,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压力。
二、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建议和对策
为更加充分地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及时、高效、全面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用工氛围,化解矛盾纠纷,我院在新的一年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继续加大对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律意识。
劳动争议不断增多,既有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劳动者择业警惕性不高,维权意识有待提高的原因。因此,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劳动法、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依法用工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
就证据保留方面,应着重加强劳动者在这方面的意识,在劳动者虽然维权意识逐渐觉醒的前提下,对于证据的收集及保留上劳动者往往还存在意识上的缺位,往往造成在诉讼过程中处于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对法院进行相应的审理造成很大的困难。
2、强化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尽可能地统一执法尺度。
应通过多种长效手段来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与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吃透精神,并定期开展疑难案件交流讨论会,打造一个高素质专精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人员。此外,还要统一裁判尺度,在彼此交流中加深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理解,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效率。
3、要主动加强与工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障机构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现今我国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渠道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基于这样的程序,劳动争议越早得到有效解决也就越有利于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法院针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处理案件中的难点及热点,定期与这些部门开展学习座谈,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能够缓解诉讼中的审判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