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3年5月30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本市某小区物业公司申请执行业主物业费的案件。被执行人吴某因房屋漏水一直拒交物业费,执行法官通过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双管齐下的方式圆满解决了双方纠纷。
2007年被执行人吴某购买了本市某小区住房一套,也按时交纳了2007年至2009上半年的物业费,其后因吴某住房系顶楼经常漏水,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继而拒绝交纳物业费达三年之久。2013年2月物业公司将吴某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吴某给付物业公司2009年下半年至2013年的物业费及违约金1900元。
判决后,吴某仍然觉得很冤,不愿支付物业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一方面通过调查程序控制住吴某的银行存款,一方面告之吴某,房屋漏水系业主与开发公司之间的质量赔偿纠纷,而拖欠物业费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两个法律关系、三个主体之间不存在债的抵销,房屋漏水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
最终,吴某主动找到物业公司和谈,双方达成了一致,物业公司放弃违约金,吴某再交纳200元加上法院扣划的1900元,算吴某交纳2009年下半年至2013年的物业费,而物业公司协助吴某申请房屋维修基金解决漏水问题,至此双方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