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李某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辆奥迪车,还未给车辆投保交强险就将车辆租赁给某汽车租赁公司。后租赁公司又将车辆租给尚未取得驾驶资格的王某。2012年12月10日,王某驾驶其租用的轿车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次日王某到交警部门投案,且对肇事逃逸事实供认不讳。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受伤后,被送往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54天,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张某多次向王某索要未果,无奈之下将车主李某、租赁公司、肇事司机王某诉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此案经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调解,王某、李某、租赁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36000元,。
主持人:高法官,本案中王某是肇事司机,为什么法院调解时还要车主李某和租赁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本案中李某将自己的车辆交由租赁公司从事租赁活动后,租赁公司就是该车辆的实际管理人,租赁公司又将车辆租给不具备驾驶资质的王某,租赁公司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的,因此租赁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主持人:那么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什么呢?
高: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车主李某,在未给车辆投保交强险就将车辆交给租赁公司从事租赁活动,而李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当为其车辆购买交强险,他是有投保义务的。李某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购买交强险,就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主持人:看来以后买辆车就要及时购买交强险,那么高法官您对车主将车借给他人使用时有什么建议呢?
高: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就要求我们广大车主在借给他使用时要进行必要的审查,避免自己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比方说要看对方是否无驾驶资格,有无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借车时是否喝酒了或是否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等。还有就是经常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存在缺陷,如果自己的车存在安全隐患就不可将车辆借给他人。总之要谨慎借车,对他人也是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