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2年4月,周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某牌号轿车与吴某骑行的无号牌人力三轮车相碰,致二车不同程度损坏,吴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某驾车离开现场。该起事故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万余元,并保留对周某的追偿权。
主持人:穆法官,为什么本起案件的调解书最后确认保险公司保留对周某的追偿权?
穆:因为周某系无证驾驶,根据国务院《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承担的只是垫付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后,具有对周某的追偿权。
主持人: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具有追偿权?
穆:最新颁布的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下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先行赔偿后可以有追偿权。
具体是以下三种情况: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其中第三种情况,即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需先行赔偿从而获得追偿权,是前所未有的一个重大突破。
主持人:为什么说规定的第三种情况是个重大突破?
穆:通常老百姓理解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肯定不赔偿,但是我国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在肇事者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保障受害人获得及时稳定的赔偿。无论肇事者的肇事原因是什么,受害人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不能因为肇事者的过错来剥夺受害人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权利。
主持人:新规定的立法初衷及实际意义是什么?
穆:首先,交强险的首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的保护,而侵权人风险分散的功能则居于次要地位;其次,保险公司的追偿能力与受害人相比,显然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因此,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再对侵权人追偿的处理方式更有利于实现交强险保护受害人权益、填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
但是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并不意味着法律对违法行为人的放纵,因此在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后,司法解释明确了保险公司对违法行为人的追偿权。
主持人: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后,可以向谁行使追偿权?
穆: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其中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主持人:穆法官,有什么忠告给车主?
穆:广大车主切记不要有无证驾驶、醉驾、吸毒驾驶等行为,也不要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借给具有以上行为的人员驾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首先不在商业三者险中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虽然在交强险内可以先行赔偿,但是具有追偿权。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