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李某系安徽省涡阳县人,在蚌埠市从事劳务工作,于2012年8月24日晚在淮上区小蚌埠镇桃园村附近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时,被超载驾驶轻型货车从此路过的王某撞倒,王某将李某撞倒后,没有停车看看李某的伤情,将李某送至医院抢救,而是驾车逃逸,李某由于伤势过重,在交警到达现场后,已因颅脑严重损伤不治死亡。王某撞人后,压力也较大,后在家人的劝说下,向交警对投案。此起事故经交警察部门认定,李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因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又在事故中,致人死亡,遂以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检察院起诉。李某的近亲属向淮上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王某、实际车主即雇主章某、车辆挂靠的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李某进是城务工人员,户籍地在农村,事故发生地在城市,死亡后,是按照农村标准赔偿还是按照城市标准赔偿;李某死亡后,哪些人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本案最终应如何进行赔偿?
主持人:李某的近亲属提起诉讼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周: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主持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赔偿有哪些区别?
周:主要在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上有所区别,城镇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农村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主持人:李某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近亲属提起的诉讼,是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还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李某的户籍地是安徽省涡阳县,在本市从事劳务工作,但是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蚌埠市居住一年以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本市从事工作满一年以上,虽然原告要求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因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差距较大),但是因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本案无法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只能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计算赔偿标准。
主持人:李某死亡后,哪些人有权提起赔偿?
周: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死亡后,由受害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受害人的父母及受害人的近亲属均有权提起诉讼,这里的近亲属有严格限定,一般是指受害人的成年子女和配偶,配偶的兄弟姊妹或者健在的配偶的父母亲则不能算作近亲属,无权提起诉讼。
主持人:周法官,那本起交通事故肇事者肇事后逃逸,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周:肇事者王某系章某雇佣的司机,王某是在送货返回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就是说王某是在为雇主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本案应由雇主章某对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王某虽系雇佣人员,但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死者的近亲属也起诉了王某,故本案的赔偿应该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保险限额范围的损失由雇主章某进行赔偿,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挂靠的公司也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主持人:这个案件最后是如何处理的?
周:这个案件最后通过调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10000元;李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各项损失合计160000元;章某赔偿原告20000元,并承担了案件的诉讼费49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