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重庆晚报报道我国首部“动物保护法”在征集意见过程中,有不少市民对“动物福利”提出质疑。对此,法律专家经过讨论,决定改变提法,起草“反虐待动物法”,4月份向相关部门提交专家建议稿。《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分为九章,大致包括反虐待动物的主要制度,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等多类动物的反虐待措施,动物医疗、动物运输、动物屠宰的反虐待措施,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值得关注的是,“禁食猫狗肉”写进了《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将禁止食用猫狗肉的写入反虐待动物法的提议引发了网民很大的反应和争议。英国《泰晤士报》对此进行了报道,引起了英国网友的热议。大多数网友支持这一法案并认为猫肉狗肉应从餐桌上消失,另有一部分网友认为食用狗肉和猫肉属于民族文化传统范畴,所以不应该诋毁。人类除了行为,没有什么是可以用法律去评价的了。食用猫狗这样一个行为又如何在法律上去评价呢。
一、对禁止食用猫肉狗肉的法律规定以及社会调查
我国法律到目前为止没有一项法律是禁止食用猫肉狗肉的,因此我们可以推出食用猫肉狗肉与其说是人们的权利不如说是人们的自由,因为自由是与生具有的,而权利确实法律赋予的,是自由的法律表现形式。尽管随着人们慈悲心肠的不断扩散,人类文明史的不断增长,猫、狗的命运依然无法依靠人类文明的产物——法律来保障。这样以来问题的出现就成了必然,那就是动物爱好者同动物冷漠者之间的矛盾,如果说法律对人们吃不吃,吃什么可以放任不问,至少当吃的食物引发人与人之间关系紧张造成世界生物失衡的情况下法律不能再坐视不管了,这样以来,世界各国制定出一系列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我国自然也不甘落后,在动物保护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除了保护濒危野生动物也试图保护我们人类的朋友,狗猫一族,然而,禁止食用猫肉狗肉的法令还没有制定就遇到了一系列的阻碍。根据网络调查反映:凤凰网针对“食用猫狗肉该被拘留15天”做了一项社会调查,结果显示:6721人中有3837人(57.1%)认为“没必要为动物专门立法予以保护和保障福利”;5003人(74.4%)表示“吃过猫狗肉”;4458人(66.3%)“不赞成将‘禁食猫狗肉’写进《反虐待动物法》或《动物保护法》”。而其它国家在食用猫狗方面的现状是这样子的:在亚洲,包括日本、韩国、东帝汶等在内的大量国家,都食用狗肉。尤以韩国人为烈,据《韩国时报》报道,韩国人平均每年在约6500家餐馆吃掉9000吨狗肉。在俄罗斯西伯利亚、美国阿拉斯加、加拿大北部和格陵兰岛等地区,狗被当地人视作一种紧急食物来源。在食物急缺的情况下,雪橇犬也可能被 宰杀食用。在加拿大,部分少数民族仍保有食用狗肉的习惯。根据加拿大野生动物法案,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杀狗、出售 和食用狗肉并不违法。欧洲的德国、瑞典、英国和荷兰等国, 在欧盟协议基础上有独立的动物保护法,但多强调养宠物是一种责任,主人需要对其健康和福利负责,也未有一刀切的禁止食用狗肉的法令。总而言之,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虽然保护动物的法令在增多但明确禁止食用猫肉狗肉的法令并不多,而我国通过调查数据也可以看出多数人对法律明文禁止食用猫肉狗肉持否定的态度。
二、我国是否应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禁止食用猫肉狗肉
1、从法律制定要素上来看禁止食用猫肉狗肉的法令
法律不是随便制定的而是依据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一定的原则指导下进行的并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法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是以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的,在坚持经济因素对发的决定作用的前提下,我们不能不看到经济以外的因素对于法的影响,经济以外的因素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等。”根据西方的文化传统来看,西方保护动物的思想从很早时期就已经形成并延续至今,正像卡尔柯亨教授所明确指出的那样:“我要再次重复的一个最重要说明(尽管在前面我已经强调过)是:从动物不拥有权利的事实,推导不出我们可以随意地对动物做任何我们想做的事的结论。我们肯定不能做这种推论。我们的确对动物负有义务,负有很重要的义务。”虽然东西方人都认为生命神圣而宝贵,与西方相比,东方的佛教和印度教对生命的理解则真正地包罗一切生命。佛教和印度教都强调人与其他的有生命的存在的相互联系,推荐人们实践素食主义,反对用动物祭祀。我国古代哲学强调天人合一,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孔子的中心概念“仁”虽然被解释为“爱人”(《论语》) ,但并不排斥将“仁”推广到动物。我国学者认为人也是动物中的一类,人与动物有生命的联系或延续性,决不可把人类看作与动物毫无关系的另一类高贵而特殊的“精灵”。尽管有着悠久的爱护动物的传统随着改革开放,人们思想观念的解放运动的展开,也有学者提出“大自然自有一套等级,理智能力较低者的存在正是为了理智较高者之用;所以植物的存在是为了动物,动物的存在是为了人类,自然不会是毫无目的,它创造的一切动物是为了人类是毫无疑问的。”不同的人、不同的地区对待食用猫狗的态度也是不一样的。在一些地区的文化中,狗不仅是宠物,更是家庭中的一员。一些人因为风俗习惯而不吃狗肉,比如中国的藏族、满族等一些游牧民族认为食用狗肉像食用人肉一样不可接受。而在有些地方狗猫却是人们的很普通的肉源例如韩国还有我国的大部分地区,因此禁止食用狗肉猫肉并不符合我国的习惯,因为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一旦成为明文规定,我国所有的地区都要遵守,而我国不食用狗肉猫肉的地区毕竟是少数。
2、从法律的目的看禁止食用猫肉狗肉这一法令
洛克有一句法律格言叫: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或扩大自由。学者尹晋华在其《法律的真谛》一书中写到:“法律上采取的自由限制标准大致有三点:(1)促进自由权利人的利益,禁止其利用自由进行自我伤害。例如,法律禁止赌博、决斗等等(2)禁止在行使自由的时候侵犯他人的相同的自由和其它权利。(3)自由的行使必须体现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的统一,应当有利于或至少无害于社会、集体和国家。”从以上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出,根据自然法思想人人生而享有平等的自由,对于限制自由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要符合一定的标准或为了维护比人类的自由更大的利益,前面我们已经论证食用猫肉狗肉是人们的自由,既然现在法律欲要限制这份自由要有合理的理由。根据尹晋华的观点,由于食用猫肉狗肉即没有侵犯他人的自由,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因此从这两点上我们很难认定法律的这一限制行为是合理的。但如果说法律同时具备禁止人们利用自由进行残害的任务,禁止食用猫肉狗肉的法律倒是有一些值得思考,据深圳猫网负责人埃索介绍说,动物的肉类可能带有病毒和细菌,食用来路不明的动物肉类,很有可能危害人的健康。按照国家规定,任何进入酒楼饭店的动物都需要经过检疫,猪、牛、羊等家畜经定点屠宰场屠宰的,检疫就可以控制。但是像猫狗这类零星分散、不经定点屠宰的小动物,几乎全部没有经过检疫部门的检查,是否符合食用标准不得而知。中国家养的猫大多以剩饭剩菜、生鱼蟹和老鼠为食,感染寄生虫的比例相当高,同时猫的粪便含有大量致病菌,如屠宰不规范可能污染到猫肉而引起人的食物中毒。瑞士科学家发现猫有一种猫海绵状脑病,与疯牛病、羊痒病和人的一种特殊类型的痴呆症类似。这些病有共同的病原朊病毒,都可能传染人,引起极其严重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最终导致痴呆和死亡。从这一情况来看如果是为了人们的健康而去禁止食用猫肉狗肉似乎是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然而,我们知道吸烟,喝酒对人的身体健康都有很大的损害法律却没有禁止甚至河豚作为一种剧毒的鱼类都盛行在酒店、餐馆之间,单单禁止食用猫肉、狗肉的说服力又有多大呢。更何况根据拟制的法律草案,违反禁止性规定者不仅仅罚款还可能被拘留,拘留作为一项剥夺人的自由的惩罚措施在制定和适用上都应有严格的依据,仅仅因为食用了人类饲养的、遍地都是的动物而被拘留,我个人认为显然不合适。
3,从法律的特征看禁止食用猫肉狗肉这一法令
首先,法律是理性的而不是感性的。“理性化是立法的最基本性、最根本性的要素。尤其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不能依靠那些初级的感觉、感情等低层次的认识,而必须建立在理性思维、理性判断的基础上,除此将不可能有理想的法的创制而禁止食用猫肉、狗肉的理由之一就是猫狗很可爱,是人类的朋友,这样的立法理由显然是感性的而不是理性的,大熊猫很可爱不能食用的理由不是原与它的可爱而是由于大熊猫是我国特有的濒危动物,如果仅仅因为可爱而用法律来保护它们恐怕法律有不平等、不公正的嫌疑,其它动物,牛、羊等都有它们的可爱之处,可它们生来就是被食用的而且食用的理所当然。
其次,法律是适时的,民主的。适时就是要符合现时间的社会生活,民主不仅仅是民主的民主的规则还应该包括制定的法律能得到人民普遍的认同,从前面的调查我们发现除了少数动物爱好者支持这一法令以外多数人是持否定态度的,当然网络的调查不一定是客观的但从我们的日常生活和人们的饮食习惯也看的出来,这一调查结果多少是值得人们参考的。
总之,正如王先生所说的那样我国动物保护的立法应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应以现实社会和现实社会中人的价值和利益为基础,综合平衡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矛盾与冲突,寻求出一条既利于保护动物,也利于健康稳定发展社会、经济、伦理、文化等的动物保护的法治之路。否则,人们良好的愿望就极有可能变成无法操作、空泛的法律条文。然而狗猫等动物毕竟是人类的朋友,而且史怀哲认为“伦理不仅与人,而且与动物有关。动物与我们一样渴求幸福,畏惧痛苦和死亡”人们要善待它们应该是发自内心的,而不是靠法律来强行控制,在这个世界上法律不是万能的,不是所有的行为,甚至很多是我们道德所不能接受的行为就可以用法律来强制性的制止的。禁止食用猫肉狗肉的法令至少在当今的中国还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