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9年5月9日20时25分,王某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由西向东行驶到蚌埠市淮上区吴郢村路口时,碰到同方向吴某骑行的自行车,造成吴某受伤。吴某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6258.76元。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由于双方协商未果,吴某诉讼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王某赔偿吴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33582.68元。
由于王某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吴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此时王某为逃避赔偿义务已举家外出,去向不明。执行法官依法向有关部门调查王某的财产状况,未发现王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申请执行人吴某在法定执行期限内也未能向法院提供王某的财产线索,法院对该案依法裁定中止执行。2012年11月,申请执行人吴某向法院提供王某的房屋被拆迁可能有补偿款的线索,法院依据该线索展开调查,在确认王某确有补偿款的事实后,法院立即恢复执行,迅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终使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主持人:下面请执行法官谈谈关于中止执行方面的问题。
主持人:什么是中止执行?
张:中止执行是指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的程序。中止执行一般适用于连续执行无实际意义的情况。在我国,因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少执行债权需要经年累月才能最终获得满足。这是法律规定中止执行程序的重要原因之一。
主持人:中止执行有什么意义?
张:受现阶段执行环境、执行任务、执行力量等多种因素制约,执行工作与当事人的期望和要求尚有一定差距。法院人力、物力、财力有限,无法同时满足多个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如果把有限的司法资源平均分配给每个案件,则每个案件可能均不能做到执行措施穷尽。反之,通过对执行案件进行筛选,对现阶段没有执行希望的案件中止执行,就可以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那些有望得到执行的案件上,则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都会得到显著提高。
主持人:什么情形下案件应当中止执行?
张: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很多种,比如,(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2)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3)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4)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执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或上级法院提审裁定的。尤其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中止执行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比较多。对此有许多当事人不能正确理解,指责、埋怨执行法官。在这里我想说一下,首先,执行法官应当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耐心细致的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其次,当事人也应该理性面对。上述案例中的申请执行人处理的就很理智,他并没有指责、埋怨,更没有放弃,而是一直坚持在执行法官的指导下积极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最终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实现。
主持人:案件中止执行后什么情形下可以恢复执行?
张:按照法律规定,当该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消失,案件就可以恢复执行,比如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对该异议已经依法进行处理的;2、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该破产案件已经审结;3、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的,已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审理结果与原审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