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为降低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缓解执行压力,淮上区法院沫河口法庭充分适用惩罚性条款,促使义务人主动履行调解协议,取得非常好的效果。
2010年11月26日,兴丰公司与绿宝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由绿宝公司承建信丰公司厂房,双方就工程量、价款、材料规格、竣工期限等进行了约定。2011年5月工程竣工,同年5月1日,双方结算,信丰公司负责人出具欠款为255600元的欠条。后信丰公司以绿宝公司延期交付,未按约定使用钢材,保修期内拒绝维修等为由拒付下欠工程款。
2013年12月13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兴丰公司欠绿宝公司工程款2556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给付200000元,余款绿宝公司放弃;如逾期履行,则由兴丰公司给付绿宝公司250000元。双方当事人就本次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无其他争议。
协议生效后,兴丰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履行了给付200000元的义务,该公司负责人表示若因为逾期履行多支出50000元,那样太不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