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滴滴!”一辆冲洗得干干净净的挂着异地车牌的出租车,从蚌山区法院院内驶出。这是近日蚌山区法院执行的一起返还出租车纠纷的案件的申请人,拿回出租车高兴驾驶离开的情形。
原告王某2013年6月来到蚌山法院起诉称:2002年起,被告马某承租自己的出租车从事营运业务,2012年6月3日,马某无故将该车开离温州,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非法扣押的车辆,被告拒不理睬。故请求法院判决返还车辆及停运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3年起,被告马某到温州承租原告王某经营的出租车从事营运业务,每天向王某交纳一定的费用。原告王某收取押金13000元。2012年3月马某向王某提出不再从事营运业务,准备将车退给原告。同年4月30日马某正式将出租车退给王某,并要求王某退还押金及油补。因马某多次向王某催要押金及油补未果,2012年6月30日,马某私自将王某所有的该出租车开到蚌埠,并于当晚报警称:其在温州帮老板王某开车,老板不退押金,故将该车开回蚌埠。另查明该车的承租价为每日200元。遂依法判决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该出租车,赔偿原告损失70000元。
案件生效后,被告马某拒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王某无奈向本院申请执行。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找到被执行人马某向其送达执行文书及告知其拒不履行义务的后果,马某告知自己单身一人,退休工资也早已因其他案件被扣划,自己没有能力履行赔偿,并且此事是对方先不退还自己的押金等造成的,对方也有责任。请求法院能否协商解决此案。承办法官明确告知车辆必须返还,费用可以协商冲抵,被执行人在法官教育下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法官联系到申请人王某,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耐心的做工作,表示申请人本身也是存在过错,两边的费用可以冲抵解决。最终申请人同意承办法官提出的建议,双方达成和解,并在第一时间拿回了该出租车,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出现的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