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安徽蚌埠某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陈某向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申请人陈某于2012年4月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双方签订了一份自2012年5月至2015年4月止为期三年的书面合同,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被申请人扣除了申请人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缴纳了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未缴纳。2013年8月,申请人提出辞职,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另查明,2012年4月至2012年11月,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自2012年4月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及双方于2013年8月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故确认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依法应为申请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对申请人要求缴纳该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遂于 年 月 日裁决申请人陈某与安徽蚌埠某电池有限责任公司自2012年4月至2013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安徽蚌埠某电池有限责任公司 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申请人陈某补缴2012年4月至2013年8月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承担的部分。裁决生效后,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但被申请人却置之不理。
【执行情况】
申请人陈某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安徽蚌埠某电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本案执行法官先后两次来到被申请人安徽蚌埠某电池有限公司,一方面督促其两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告知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另一方面从申请人陈某作为弱势群体来讲,企业应肩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服务职工,服务社会,只有这样企业才能赢得职工的信赖和和社会的认同,企业才能走得更长远,才会有更加辉煌的明天。在执行法官第二次登门督促的时候,企业的负责人诚恳的表示,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说理,他们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但会履行法律义务,为申请人陈某补缴费用,他们还表示会为企业另外10多名离职的职工补缴企业应负担的费用,不用他们再去找法院了。2013年12月24日,申请人陈某来到法院告知该企业不但已经为其补缴了费用,还为其他未申请仲裁的离职职工缴纳了费用,至此该案执结。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实施以来,各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的增加。日常生活中,劳动争议一般包括: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合同及非全日制用工等纠纷。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积极履行释明权,多方调解,综合利用一些案外手段,既可以充分保护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劳动者,也可以促使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合理用工,维护企业的正常发展。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过程中,应该对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多做经验总结,以强调思想高度,强化效果意识为前提,时时刻刻都要求用良好的结果引导和矫正自己的行为,既注重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也要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行,实现双方的共赢,在达到法律效果的同时,更要充分地考虑社会影响,力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中,执行法官在处理该起劳动争议案件时,没有简单的采取强制扣划企业存款的手段执结案件,而是通过多次走访,释法明理,深入沟通,促使企业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如此,不仅仅是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实现利益共赢,更重要的是在办案的过程中的无形普法,促使更多的人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