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2年6月,李某、赵某、陈某和王某合伙筹建一水泥厂,水泥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李某为经营者。2013年4月,水泥厂因急需周转资金,向赵某借款50000元,由经营者李某向赵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半年后还款。借条由李某签字并加盖水泥厂公章。借款到期后,赵某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该笔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以下两种意见:一、认为李某虽在借条上签了字,但借条上加盖了水泥厂公章,而水泥厂系个体工商户,应追加其余三人为被告共同参与诉讼;二、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借人仅起诉一名借款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虽然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但水泥厂作为个体工商户,其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可以仅起诉其中之一或部分借款人。即本案中,原告仅起诉李某一人是可以的,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