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买卖合同案件时,遇到出卖人作为原告诉请作为被告的买受人支付货款时,被告就会提出诸如出售货物数量、品种不符,货物质量有瑕疵等等的抗辩理由,以达到反驳或者抵消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实践中反诉与反驳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反诉是本诉被告基于同一案件事实或者法律关系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例如,针对原告履行合同义务不完全或者未实际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被告要求原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等违约责任。反驳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请主张陈述其意见和理由,以达到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败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在买卖合同中,被告往往提出原告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的主要条款、质量等问题,导致原告主张给付货款的条件不能成就,免除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其次,反诉是本诉被告以明确形式请求法院判令本诉原告承担买卖合同的民事责任。目的在于以其诉请与原告诉请相抵消,是两诉合并审理方式的吞并抵消。反驳是被告要求在同一诉讼内部,通过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责任的竞合,来达到被告减轻合同对等责任的目的。就是说,反诉属于请求权,反驳属于抗辩权。
第三,反诉独立存在不受本诉影响的,向本诉原告提出了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可相互同时成立,然后再发生吞并或者抵消。反驳是依存于本诉,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展开论证。反驳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互相排除,二者不能同时共存。综上所述,法官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时,主观上要有警觉意识,注意当事人仅是阐明反驳的观点理由,还是提出反诉请求,科学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