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支付首付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按揭房屋归属处理在我国房价高居不下并在节节攀升的现状下很有适用余地。加之男方提供住房的传统根深蒂固,虽在如今转变为男方支付首付款。第十条所规制的状况在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但却没有统一的处理意见。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有些地方法院对按揭房屋的归属做出过规定:
1、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主张按揭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上述三个法院将房屋首付款作为认定个人财产的条件之一,其他地区法院的法官虽然在判决中也支持婚前个人财产的观点,但是法无明文规定,仅为法官个人观点。当然也有例外情况:若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前双方对共同购买的房屋已经达成合意,认可所购买房屋为共同共有,并且出资。此时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即有共同购买的意思表示,共同出资,按揭房屋实质上为夫妻共有财产,而非依靠登记名义人来判断房屋的归属。
2、按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持有相反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在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江苏省高院将按揭房屋规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3、按揭房屋的归属取决于首付款及共同还贷部分的比例
这种观点认为,对于婚前借款购置的房屋之归属认定,应以已付款占购房总价款的比例为依据:婚前首付或者已付款占购房款总额之比例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购房借款之金额占购房款总额的比例高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则认定为婚前购买人的个人财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即持此观点,其指导意见提出:一方婚前借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购房所欠债务主要是用婚后共同所得偿还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是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对按揭房屋归属的不同规定,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局面催生了司法解释(三)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