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春节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在采取了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思想教育工作后,使原本无法近期执结的案件,因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并履行了和解协议而最终执行完毕。
2006年7月3日、7月6日,孙某因资金短缺,分两次向凤阳某运输公司借款131785元、12220元。后虽经凤阳某运输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故凤阳某运输公司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因孙某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凤阳某运输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在本市某社区有拆迁补偿款,于是,执行人员通过到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的房屋早在2008年就被拆迁,拆迁手续已办完,无拆迁补偿款执行,且住址不明,也无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执行人员又把执行目标转到了银行存款方面,经过对蚌埠市所有银行的查询获取:被执行人孙某在某银行每月有固定收入。于是,执行人员即将被执行人的该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不久,被执行人孙某来院询问情况被告之:抓紧履行应尽义务,否则,春节前将对其进一步采取执行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孙某慑于法律威严,表示近期履行义务。当天下午,被执行人赶赴凤阳申请执行人公司,自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后达成了和解履行协议,并且按照和解协议一次性履行完毕了义务,使原本一时无法结案的案件在短短数天内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