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3年6月,申请人余某在怀远县工业园区的一处工地干活,因脚手架意外松动从二楼跌落摔伤。余某被送医后,因与施工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怀远法院,要求被告施工方赔偿医药费等。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宿迁市某建筑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前一次性赔付余某56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施工方并未履行赔偿义务,余某向怀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经审查该案件的被执行人是公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规定,案件应该委托江苏省宿迁市法院执行。考虑到申请人急需赔偿款治伤看病,且新年将至,执行法官担心如果简单地将案件委托出去,势必增加中间周转环节。为了能够更快更好地执结该案,执行法官决定一边正常委托,一边继续执行案件,通过电话反复和被执行人宿迁市中厦建筑公司负责人联系沟通,经过不懈努力,终于在2014年1月26收到了被执行人的汇款。
申请人余某的妻子拿到赔偿款时感激地对执行法官说:“怀远法院的法官能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快速执结案件,这个新年我们能过得安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