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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首付的按揭房屋归属探析(3)
作者:王立强   发布时间:2014-02-24 15:44:40 打印 字号: | |

   (一)立法价值的冲突
    婚姻立法中要考量个人公平以更好地维护个人的独立人格,同时还要考量夫妻特殊的人身关系,倡导夫妻关系的伦理性。按揭房屋归属于一方所有可以体现个人的公平,却势必会对婚姻立法的价值导向产生不好的影响。特别是在我国不言而喻的认为首付方为男方的背景下,归属于一方的规定,事实上特别不利于已婚妇女。它可能引导婚姻当事人各方各自购置不动产,婚前想方设法借款为自己购置不动产,只要将该不动登记在自己名下,不论是现在或将来,其居住就有了保障;否则,如果婚姻当事人一方不拥有属于自己的住房,一旦婚姻破裂,离婚时难免遭遇被迫净身出户或被扫地出门的境地。按揭房屋由双方共有充分体现了婚姻立法对婚姻伦理性的倡导,认为婚姻不仅仅带来身份关系的变化,与其紧密关联的财产关系也是特殊的。其弊端是对首付款一方不公平,大部分表现为对男方不公平,特别是首付款多为父母出资的情况下,造成对父母辛苦钱的剥夺。
   (二)财产法的理论及立法与婚姻法的理论及立法的难以协调
    财产法与婚姻法在此点上的冲突很多,集中表现为以下两点:
    1、财产法上的不动产取得与婚姻法上的不动产取得在判断标准上有异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我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及证书的取得才代表着所有权的取得,而这往往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间有时间差。房屋登记及产权证的取得时间不同按揭房的归属也不同。
   《婚姻法》第十七条确立了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有制。原则上“所得”应解释为所有权的取得,但是有观点认为财产权利不只局限于“所有权”。王泽鉴先生指出:通常所谓财产,指由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所构成的集合体。所谓有金钱价值,指得获有对价而让与,或得以金钱表示者。王进一步指出:其构成财产者,如物权、债权、智能财产权和社员权等。在此意义上,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只是转化了原个人财产的外在形式,并没有改变财产的法律性质,因而该类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此情形下,不必考虑按揭房屋的登记及产权证的取得时间。
    对于“所得”理解的不统一,加剧了按揭房屋归属判断的难度。
    2、财产法上的债务加入不能直接适用于婚姻法之中
    按揭买房的法律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形成四种法律关系。“购房人和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和银行之间的保证关系,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和以房屋为抵押标的抵押担保关系”。一方支付首付款,以个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与银行的借贷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的前提提下。如果没有特殊身份关系人的加入一同还贷,则可以清晰地判断为是债务的加入,加入人可以向原债务人追偿;然而婚姻关系的介入不同于没有特殊关系的人的加入,要考虑夫妻双方的期待、风俗习惯、对婚姻关系的维护等方面。按揭房屋实质上是由非婚姻财产与婚姻财产构成的。这一点也对按揭房屋的归属判断带来了障碍。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