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4年2月24日,怀远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两件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2年6月23日,被告马某驾驶一辆无牌无证摩托车在县道行驶过程中不慎与原告王某相撞,造成原告王某及乘车人石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两方协商未果,后两原告诉至法院,经法院分别判决被告马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9137.86元、赔偿原告石某各项经济损失9936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2月24日,申请人王某、石某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立即驱车赶赴马某住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依法履行义务,并向他告知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 后经执行法官做双方工作,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马某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某、石某赔偿款共15000元,两申请人主动放弃余款。被执行人马某当场将15000元交付给申请人王某、石某。 至此,该两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