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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首付的按揭房屋归属探析(4)
——对婚前一方首付的按揭房屋归属的几点看法
作者:王立强   发布时间:2014-02-28 09:38:24 打印 字号: | |
   (一)国外立法的借鉴
    按揭房屋是由非婚姻财产与婚姻财产两部分组成的。法国立法中没有规定按揭房屋的归属,但对于这种混同财产的归属做有规定,即《法国民法典》第1436条,此条规定:在取得某项财产的价金与费用超出使用或再使用(指自有财产)的款项时,对超出的部分,共同财产有权获得补偿;但是如共同财产所负担的数额超过取得财产的一方配偶所付出的数额时,取得的财产应当归入共同财产,不过对该配偶应予以补偿。在法国,此种财产的归属看非婚姻财产与婚姻财产的比例。在美国,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理论:其一、资金来源理论。当财产是由非婚姻财产与婚姻财产共同取得时,这一财产应分为婚姻财产和非婚姻财产两类,一方配偶所贡献的非婚姻财产可以根据非婚姻财产在全部投资中的比例获得利益。其二,质变理论。根据在婚姻期间所的财产推定为婚姻财产。丈夫将其个人财产与婚姻财产混同,并无法将个人财产与婚姻财产分割开来,这种混合表示个人财产所有人在主观上愿意将其个人财产并入婚姻财产之中。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认定财产性质已经发生变化。
    国外立法都有明确这种财产的归属,只是考虑的因素不同。
   (二)按揭房屋应规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司法解释(三)没有明确按揭房屋的归属,只是在离婚诉讼时的处理上做出了较为合理的规定。这不免是一个很好的立法选择。如果要刚性的规定按揭房屋的归属,笔者认为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揭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更体现婚姻法的立法价值,当然还要考虑首付方所支付的首付款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对首付方予以补偿。其理论依据如下:
    1、婚姻的伦理性
    这一点上文已有提及。此情形下的按揭房屋装载着夫妻双方的期待,归属于夫妻双方有利于婚姻关系的和谐。男方支付首付款在当下是一种风俗,可能就是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况且之后男方是可以获得此部分首付款的补偿的,就此点而言,对于首付款一方不会不公平。
    2、考量首付方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形下的按揭房屋是由首付方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甚至在婚前就取得了登记及证书,应该归属于个人。但是考量到按揭房屋的购买实际过程及用途,我们可以发现大部分按揭房屋都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在购买时,首付方也有婚后与另一方共同还贷的意识的。一方支付首付款有时是以对方做出别的牺牲为对价的,如,女方提供更多的嫁妆。推知首付款一方的真实意思,可以确定有些是计划为婚后共有的。
    3、国外立法的借鉴
    正如上文提到的美国的质变理论。当然,鉴于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推知过于武断,有学者提出了:推定财产为共有财产,由不同主张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三)对现行规定的解析
    第十条规避了按揭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归属这个难题,只规定了离婚时的处理。按揭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属的确定在目前并没有太多的必要,如果在离婚时如何处理规定的较为合理也是很好的立法选择。
    前文对第十条的理解中已经说明此一处理方法综合了个人所有与夫妻共有两种归属的特点。“可以判给首付方所有”虽取消了另一方的竞价获得房屋的机会,但即便没有房屋,也是可以得到成本及增值部分的补偿的,这一规定已经是有很大进步的了。而两方先协商处理以及之后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给了非首付方获得按揭房屋所有权的机会。在这里,法官可以考量的因素包括首付款与共同还贷部分的比例、双方在婚后对该房屋维护所做出的努力、夫妻双方真实的财产状况、离婚原因等。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