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3年9月5日22时50分许,姚四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CC8979”号“起亚”牌轿车,在怀远县包集镇境内,从道路东侧加油站左转弯驶入G206线838KM+400M处时,与沿G206线自南向北姚雨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载姚文龙、胡波波)相撞,造成胡波波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姚雨行、姚文龙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姚四林驾车逃逸。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四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波波、姚雨行、姚文龙无责任。胡波波父母将事故的侵权人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7643.5元。
【判决】关于胡波波死亡造成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该起事故尚有受害人姚雨行、姚文龙,应为姚雨行、姚文龙预留必要的赔偿限额,法院酌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胡波波父母80000元。该费用赔偿后,尚有损失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部分被侵权人起诉的,法院是否需要通知其他被侵权人参加诉讼?
一种意见认为,应该通知其他受害人。对只有部分受害人起诉的,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确定的当事人找出交强险赔偿的受害人,由受诉法院通知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参加诉讼,当其他受害人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就不再预留其交强险赔偿款份额,否则就应由其他受害人都参与到诉讼中来一并处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只有部分被侵权人起诉的,法院无需通知其他被侵权人参加诉讼。同一起交通事故存在多名受害人且交强险责任限额不足以全额赔偿,部分受害人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为其他受害人保留必要的赔偿份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受害人的伤情、治疗及善后事宜的迫切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和侵权人赔付能力(包括商业三责险投保情况)等各项因素,综合认定预留交强险赔偿的金额。笔者同意该意见,本案中就参照该意见进行处理,为其他受害人预留必要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