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直击 > 执行在线
私力救济不可取 依法维权是正途
作者:李恒 许翔  发布时间:2014-03-11 16:48:40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2013年2月,胡某某准备转让其一台挂靠在兴隆公司的自卸车,徐某与胡某某多次协商后双方以24万元的价格达成车辆口头买卖协议,协议达成后徐某先支付23万元购车款,下欠一万元待办理车辆转户后付清。胡某某收到23万元购车款的同时将自卸车及车辆行驶证、保险卡等相关手续交给徐某,并言明过两天办理转户手续,之后胡某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公安机关逮捕,未能办理车辆转户手续。2013年5月24日上午,兴隆公司以胡某某欠其款项为由将徐某购买的自卸车扣下。之后徐某多次找兴隆公司要求返还车辆,但兴隆公司拒绝返还,徐某遂将兴隆公司诉至禹会法院,要求兴隆公司返还车辆。

    禹会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兴隆公司返还车辆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兴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后又于2013年12月11日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后联系兴隆公司,兴隆公司称车辆已被其卖往外地,愿意折价偿还。执行法官征求徐某的意见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就车辆折抵的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徐某拒绝继续调解,仍要求兴隆公司返还车辆。执行法官于2014年2月17日到车管所查询,发现涉案车辆仍在兴隆公司名下,于是执行法官再次联系兴隆公司,向其释明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并告知其与胡某某的纠纷应另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兴隆公司承认车辆并未被卖掉,承诺尽快返还给申请人。2014年3月5日兴隆公司将车辆追回,执行法官与申请人徐某前往兴隆公司,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该案执行完毕。

    胡某某欠兴隆公司款项不还,兴隆公司不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是私下将胡某某卖给徐某的车辆扣下抵债,试图通过“私力救济”代替法律,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违法,好在经过执行法官的释法工作,兴隆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在此,执行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学法、知法、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法律不会因为公民不知而“不怪”,不要等到违法后果已经铸成才后悔不懂法律。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