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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钢材不付款 查封房屋促和解
作者:钱济平   发布时间:2014-03-11 17:01:08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2014年3月6日,怀远县法院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55000元。

    2010年5月,林某购买胡某钢材,共欠货款140000元,后经胡某多次催要,林某以无钱为由拒付。 2013年7月,胡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林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胡某货款140000元。判决生效后,林某未按期履行义务,胡某于2014年2月2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房产部门进行查询,结果查询到被执行人林某在怀远县城关镇有一间门面房,法院随即作出裁定,查封了林某的门面房。林某得知后,主动找到胡某协商,双方摒弃前嫌,互相让步,最后达成协议,林某当场给付胡某货款55000元,下欠款于2014年年底付清,林某自愿以上述门面房提供担保。胡某接到货款后,紧紧握住执行法官的手,激动的说:“感谢法官为我们历时四年的纠纷划上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