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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能否委托父母代为行使探望权
作者:章鸿雁   发布时间:2014-03-11 17:02:17 打印 字号: | |

    案例:二年前赵菲尔和马原离婚,当时约定,6岁的儿子随马原生活,赵菲尔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每周探望儿子一次。赵菲尔按时支付抚养费,马原也遵守约定,对赵菲尔探望儿子予以协助。今年2月份,赵菲尔被单位派往新疆工作一年,远在异地他乡,格外思念儿子。赵菲尔委托自己的父母前去看看儿子,马原却让她的父母吃了闭门羹。马原说自己也很无奈,因为他的父母不想见以前的亲家。赵菲尔打电话和马原理论,可马原说按照法律规定,外公外婆对孩子本来就没有探望权。

    问题:赵菲尔想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自己的父母代为行使探望权,这个办法可行吗?

    解答:我国法律对探望权的规定并不完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权,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父母受主客观原因的限制,无法行使探望权时,是否可以委托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行使探望权,法律上也是空白。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基于婚姻、继承、监护等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行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探望权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本案中,赵菲尔的委托,并不能使她的父母取得代为行使探望权的权利,要探望儿子,最好的办法还是赵菲尔与马原协商,赵菲尔可以和儿子视频通话,也可以请求马原带儿子到赵菲尔的父母处见面。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