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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致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作者:刘书刚   发布时间:2014-03-12 16:42:48 打印 字号: | |

    案情:
    甲的三轮摩托车停在自家门前,钥匙留在车上。乙发现后,盗走摩托车,但开出不远即被甲察觉,甲马上追赶并跳上了该三轮摩托车的后厢想将该小偷控制,乙开着三轮摩托逃跑过程中将一个路人丙撞伤住院,伤势较重,碰撞发生时甲也被摔下车,造成脚踝粉碎骨折,而丙则当场逃走不知所踪。后路人丙要求甲赔偿损失,应如何处理。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是否有义务承担对丙的侵权责任,若承担应如何承担。

    甲发现摩托车被丙盗走,及时采取措施试图制止丙对其合法财产权益的侵害,从构成要件上说,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甲的行为正是在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遭受正在进行的损害时,对侵害人实施的制止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对正常的机动车行驶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客观上极有可能对第三人造成伤害,但考虑到甲某若不及时采取此种行为则使自己的财产权益遭受损失,而在情急之下对有可能造成的损害缺乏遇见,应属正当防卫行为。

    有法官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乙某既然是车辆盗窃者,根据此条规定,丙某遭受的侵权损害理所当然应有乙某承担,但通过对此法条的解读可以看出,此条规定并未是针对本案中极端情况下设置的,是在车辆被犯罪人盗窃、抢劫或抢夺既遂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并不适用。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此条的过度简化,没有考虑到正当防卫中致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考虑到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同属权益遭受正在进行损害之人在紧急情况采取的私力救济行为,可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该案中应由乙也就是车辆的盗窃者对路人丙承担侵权责任。禹会

 

来源:禹会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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