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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周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作者:李庆   发布时间:2014-03-12 16:43:36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周某驾驶一轿车在公路上由东向西行驶,在一路口与王某电动车相撞,发生车祸,王某轻微伤,周重伤,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经交警认定,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当地公诉机关以周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分歧:

    本案根本的分歧点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中的 “致人重伤”是否包括交通肇事者本人。当地检察院与法院关于本案的定性分歧就在如此。

    评析:  

    笔者认为该案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如下:

    周某在此起交通事故中,作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当事人,造成自身重伤,犯罪对象和犯罪主体都是周某本人。犯罪应该是对他人法益的侵害。法益主体自己侵害自己的法益时,就没有必要认为该法益是应受保护的。刑法理论中,排除犯罪事由中的“自杀”、“自伤”等自损行为因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一般不构成犯罪。结合本案看,周某因过失造成自己受重伤的行为更不应以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中也明确指出“交通肇事的危害在于公私财产、他人人身及其财产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的“致人重伤”应指“致他人重伤”。故本案周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