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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能动司法应该适之有度
作者:李庆   发布时间:2014-03-12 16:44:17 打印 字号: | |

    由于能动司法理念有利于改进转型时期的社会治理,积极回应了当前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和新期待,也为有效破解司法难题指明了方向,作为实务界的各级法院及法官便“一呼百应”。但是,任何制度的有效性都有边界,能动司法同样如此,因为,能动司法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若不加控制,恣意擅断和徇私舞弊也极有可能乘虚而入。目前,由于部分法院及法官对能动司法内涵把握不准,边界掌握不清,致使“盲动”司法,“乱动”司法的现象也客观存在。突出表现为借“能动司法”突破法律办案、借“能动司法”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借“能动司法”越俎代庖办案等现象。因此,必须为法官审判活动中的能动司法设置合理必要的边界,防止其过度能动,避免破坏司法裁判的中立性,造成司法不公,损害司法权威,确保能动司法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能动司法。一方面,这是维护司法公信的需要。能动司法,不管是如何能动,依然是一种司法活动,是对法律的适用,这就要求能动司法必须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能动,而不能突破依法办案的底线,产生破坏司法公信与权威的恶果。法官在审判中能动司法,必须是遵循法律规定的法律方法,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应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信。另一方面,也是维护法治秩序的需要。审判实践中,有人认为,能动司法就是要高度重视审判的社会效果,认为只要是为了实现审判的社会效果就可以突破法律,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如果一味地总突破法律,就无法保障法的安定性,就会动摇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导致法治秩序也将无从保障。

    ——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能动司法。一方面,这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的权力分工和职责范围。能动司法必须在人民法院的职责范围内,不能逾越权限,不能侵入其他机关的职责范围,否则即是违宪司法、违法司法。另一方面,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需要。法官在能动司法的过程中,必须善于把握分寸,如果超越本职和权限,不仅难以实现司法目的,还会受到公众和其他机关的指责,这样会严重破坏司法的权威。

    ——必须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能动司法。一方面,这是由司法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司法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独立性和程序性等基本特征。司法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司法活动的规律与立法工作、行政工作的规律具有明显的差异性。能动司法来源于传统的司法工作,是传统司法的延伸与升华。因此,能动司法也必须遵循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坚持司法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也是由能动司法的目的所决定的。能动司法的目的是通过法院和法官的审判及司法主导的各种纠纷解决方法来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的纠纷和案件,积极能动参与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官只有恪守法治理性,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努力捍卫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才能奠定能动司法的坚定基石。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