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元月6日9时,被告龙某无证驾驶穆某所有的皖C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客车,该车挂靠在怀远县某汽车运输公司,在怀远县城关镇禹王路段,将站在路边的齐某撞伤致死。该起事故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齐某的亲属起诉,判决平安保险公司蚌埠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齐某的亲属110000元,平安保险公司蚌埠分公司将该款支付给齐某的亲属。平安公司蚌埠分公司在垫付赔偿款后,平安公司蚌埠分公司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龙某赔偿该款。被告穆某、怀远县某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第一种意见: 龙某作为侵权人,依法应将该款支付原告,穆某作为实际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 龙某作为侵权人,依法应将该款支付平安公司蚌埠分公司,穆某作为实际车主和怀远县某汽车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中原告因龙某的行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亲属110000元,且已实际履行,龙某作为侵权人,无论从整体上分析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保险条款。还是从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上来考虑,致害人龙某理应承担终局性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龙某将该款支付原告。穆某作为实际车主,在使用龙某驾车时,有义务审查其驾驶的资格,穆某知道龙某无证驾驶还让其驾驶,其存在过错,穆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怀远县某汽车运输公司作为挂靠公司,并非交通事故侵权人,只是收取实际车主的管理费,并不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和使用人,驾驶员龙某无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与其没有关联性,故原告要求该运输公司对垫付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