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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之承担
——评侵权责任法87条所确立损害责任制度之意义
作者:刘书刚   发布时间:2014-03-13 16:50:29 打印 字号: | |

    高空抛掷物侵权是指从高层建筑中抛掷物品,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又不能证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的损害事件。近年来通过一些案例有关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屡见报端。侵权责任法尚未颁布之前,有关法律适用却是模糊不清难以界定,而导致不同裁定结果的出现。在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以后,在法律适用以及案件解决方面都指明了方向。该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的特点有:第一、抛掷物致人损害。这就是说此种侵权是因为抛掷物致人损害产生的,如果纯粹是自认原因引发的,尽管也有可能归结于某人的过错,但并不掺杂某人的积极行为。第二、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而导致他人损害。如果不是从高层建筑物中抛掷的物件,而是从看台上往球场内抛掷物品,或者从观众席上抛掷奖牌物件致害责任,就不能认定为抛掷物致害。第三、受害人遭到抛掷物损害。损害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只要受害人的权益不全因自己的过错受到损害就有权获得应有的补偿,这也符合高空抛掷物致害责任保护受害者的立法精髓。第四、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此种侵权责任属于公平责任。但在例外情况下,可以依据具体情况采过错推定原则。

    在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学者对高空抛掷物致害责任之承担争议较大,形成了肯定说与否认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以杨立新、王利明为代表,认可抛掷物侵权具有特殊性,属新型侵权责任,坚持抛掷物侵权在不能发现侵权人的情况下应由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住户承担赔偿责任。在肯定说内部又存在分担责任说、连带责任说以及区分所有说三种观点。另一种观点以张新宝等学者则坚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由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住户承担赔偿责任弊端过多,其立论依据集中在:成本过高,侵犯了个人由权,是“有罪推定”是“株连”。

    我国侵权责任法八十七条所确立的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的意义。第一、对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济。在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常常可能会造成受害人重大的人身伤亡,如果能够通过社会救助对受害人提供救济,无疑是较为妥当的制度设计。第二、损失分担。从风险的负担和分散的角度而言,也应由业主负责。第三、损害预防。从预防事故发生的角度而言,由可能致害的业主承担责任是最有效率的。第四、公共安全的维护。王利明和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法既是一种保护权利的法律,同时也是一种为一般的人提供一种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和正常秩序的法律。第五、真实发现。从发现损害发生的真实原因的角度上看,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也可以促使其提供证据来发现真实情况。

    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方式在我国现阶段意义非凡。若是没有八十七条确立的规则,法律尚不知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判决的结果也有可能是大相径庭的,这对于受害人对其自己权利的维护就更加具有一种法律上的不可预见性,而此法条的出现,让高楼中住户更加谨慎其行为,以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利益,具有相当的指引作用。

 

来源:禹法院网会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