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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另辟蹊径 挠头案巧执结
作者:周建   发布时间:2014-03-14 15:49:50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家住固镇县连城镇杨庄村村民杨某午收后焚烧秸杆,将县经济开发区X公司部分PVC栅栏烧毁,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2013年1月30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杨某用中美合资华之杰型材HS-C06多孔管带插件型号材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修复X公司南北走向西侧被烧毁的138米PVC栅栏。判决生效后,杨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X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将其传唤至法院,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某申辩:事发后已按照派出所要求购买足够数量的栅栏,且已实施安装,但X公司认为购买的新栅栏与原栅栏有区别,阻止安装。

    为了使杨某购买的材料物尽其用,执行人员与X公司沟通,希望X公司同意使用杨某购买的PVC栅栏,并由杨某补偿部分差价,虽经多次协商,X公司坚持要求使用其指定的原材料恢复原状,杨某拒不同意。由于杨某已年逾70岁,且患有高血压等疾病,法院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由于本案的执行标的是恢复原状,执行的是一种行为执行难度较大。执行法官于是另辟蹊径,提出“履行方式由恢复原状变更为赔偿损失”,并着手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多次找到X公司负责人,分析本案的执行困难。约谈被执行人杨某。阐明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并邀请县经济开发区相关人员做双方思想疏导工作。县法院执行人员的建议得到了双方当事人认可,双方达成“杨某一次性赔偿X公司栅栏被烧损失7000元”的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该案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