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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虐童法律制度趋待完善
作者:常照   发布时间:2014-03-17 16:59:47 打印 字号: | |

    2012年10月24日,一段浙江温岭幼儿园老师颜艳红虐待幼童的视频在网上引起了广泛地关注,视频中颜艳红在教室内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并提离地面近20厘米,被揪男孩表情十分痛苦,大哭不止,但颜艳红则乐在其中,表情愉悦。当事件在网上曝光后很多人对颜艳红进行了人肉搜索,令人更加义愤填膺的是颜艳红被曝光出大量虐童照,比如用胶布封住幼童的嘴巴,让幼童在两个桌子之间做俯卧撑,将幼童扔进垃圾桶等等。10月25日,温岭公安部门表示,对幼儿园女幼师虐待幼童的案件,经过调查后依法对两名涉案女教师做出处理,颜艳红涉嫌寻衅滋事,予以刑事拘留,另一名参与拍照的女教师童某因寻衅滋事被处罚行政拘留7天。然而,近日轰动一时的虐童案有了决定性的进展,警方经深入侦查后,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颜艳红被无罪释放。这个结果得到了许多法律界人士的称赞,认为温岭警方依法办事具有法治精神。但同时也受到了许多民众的质疑。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介绍说,目前中国的刑法中没有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的罪名。如果虐待儿童行为没有造成死伤后果,按照现行刑法将很难追究大多数虐童者的刑事责任,即便这种虐待儿童行为的性质十分恶劣。据了解,过去在类似案件中,司法机关经常用行政处罚来代替刑法罪名。比如发生在山西太原的幼师虐童事件中,??孩子数十下耳光的女教师被处以的是十五天行政拘留。在温岭虐童事件中,颜艳红虐童的行为如何定性,引起了各界人士的激烈讨论。温岭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了颜艳红和行政拘留了童某,警方认为其涉及的可能有4项罪名: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及寻衅滋事罪。对于虐待罪,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虐待儿童罪,刑法规定,虐待罪指的是虐待家庭成员。对于侮辱罪,需要告诉才处理,可以由受害人家长向法院自诉。对于故意伤害罪,只有受害人伤势达到轻伤以上结果,才符合这一罪。对于寻衅滋事罪,按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这一罪。颜艳红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但经过警方的侦查,认为寻衅滋事要求扰乱社会秩序,而且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颜艳红构成犯罪,所以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依法撤销刑事案件。颜艳红无罪释放。也许每个人都在反思和追问,如何避免出现下一个“颜艳红”?如何使孩子免于伤害和恐惧?出台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提高相关人员的违法成本,便是人们自然而然的朴素想法。日前,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其官博上疾呼,“虐待儿童的后果极其严重,它将造成伴随儿童一生的身心创伤,而对社会和职业产生的因果性效应最终可能使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速度减缓。请停止虐待儿童!”

    完善防治虐童法律制度任重道远,也对立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近年来频繁曝出教师虐待儿童的事件,虐待儿童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儿童身体上的伤害,也给他们幼小的心灵蒙上了阴影,甚至可能影响他们的一生。虐童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公众舆论对于教师道德的缺失和素质的低下进行了强烈的抨击,但是虐童现象却没有得到很好的遏制。在很大程度上,这是由于各级地方教委和公安机关常常针对每一起虐童案的发生,将其作为个案来处理,而没有采用系统全面的手段防治虐童行为。结合近年来多起虐童事件,法律界人士呼吁,我国刑法应当尽快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罪名,放宽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将没有造成死伤但是性质恶劣的虐童行为予以犯罪化。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