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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没有第一时间报案 保险公司仍需理赔
作者:王美琳   发布时间:2014-03-18 15:42:26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13年元月3日2时30分,葛某驾驶其妻弟刘某的轿车在怀远县通往龙亢镇公路上,驶入路边的沟内,导致车辆损害,车乘人员受伤。刘某于2013年元月3日12时向交警部门报案,交警部门认定葛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于2013年元月3日13时25分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称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上人员受伤较为严重,急于抢救受伤人员,加之驾驶员没有经验,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此次事故,刘某付拖车费1500元,车辆修理费31200元,受伤人员医疗费9600元。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本次事故的发生时间和报案的时间间隔太长,没有第一现场报案,保险公司无法核实情况,无法排除驾驶人员酒后驾车、更换驾驶人员等骗保嫌疑。随后,刘某起诉来院。

    法院判决:怀远县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刘某保险理赔款423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丝管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认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刘某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双方并没有约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向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报案系被保险人的义务 ,也未约定履行该义务的时间限制。刘某未在道路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