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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作者:张静   发布时间:2014-03-19 15:25:57 打印 字号: | |

    案情:被告甲雇佣原告乙为其承包的某道路施工路段从事现场管理工作,原告乙在工作过程中被被告丙侵害致伤。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提高劳务者受害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对此仅展开以下分析。
    分析:一、 赔偿权利人如何选择被告?

    第一种观点:赔偿权利人只能以雇主或第三人择一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在雇主责任和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个是雇佣关系,另一个是侵权关系。两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所以不宜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审理和判决。

    第二种观点:赔偿权利人只能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意思就是只能向雇主行使诉权,雇主在承担责任后,才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受害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行使诉权。

    第三种观点:赔偿权利人可以单独以雇主或第三人为被告,也可同时将雇主和第三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解释》并没有限制赔偿权利人不能同时要求雇主和第三人承担责任,故可以同时将雇主和第三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赔偿权利人可以同时将雇主和第三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如下:第一、《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虽规定了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没有作出限制赔偿权利人只能选择行使诉权的规定。所以第一种观点实际是将条文进行僵化的理解,没有看到隐含的意思。对第二种观点,实际上是将求偿权和追偿权混淆。《解释》规定“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是对雇主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后,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与赔偿权利人的求偿权是没有矛盾的,所以第二种观点是明显是错误的。第二、应当从诉讼标的的新解释来探寻是否可将雇主和第三人同时作为被告的法律依据。基于旧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标的是双方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有多少个实体法律关系,就有多少个诉讼标的。这样,在同时起诉雇主和第三人的情形下,无疑存在了多个诉讼标的。但是,根据新诉讼标的理论,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就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至于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仅仅是请求的法律依据,即诉讼请求的理由。”基于这种诉讼标的的新解释,赔偿权利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或原因请求雇主和第三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的,可以理解为因为只有一个诉讼请求,故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因而一般可以同时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类雇主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件,多数法院都认同可以将雇主和第三人同时作为被告一起审理,应当说也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一个突破。

    三、雇主和第三人在同一案件中如何承担责任?

    雇主和第三人在同一案件中如何承担责任实际上是如何处理这类案件最关键的地方。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实际上适用了新的民法理论,即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

    什么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呢?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之发生原因,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或基本同一之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其他债务因目的之达到而消灭之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务;这一点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形态。即一个是雇主债务,一个是侵权债务。第二、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的请求权;这一点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即不真正连带债务引起的债权人与数债务人之间的法律效果。第三、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这一点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发生的原因。数个债务人的同一给付是基于不同的原因或者说不同的法律关系偶然联系在一起而发生。第四、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且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数额,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一旦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第五、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的责任人,这一点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内效力,即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债务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效果。

    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可以看出,之所以称其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实际上就不是真正的连带的债务,基于两者法律关系的不同,不存在共同的主观意图,且只是两者偶然碰撞在一起而发生,因而与真正的连带责任是有区别的。

    四、有了理论,具体落实到判决书中,又会怎么判呢?

    第一种:一、判决被告丙向原告乙赔偿损失*元;二、判决被告甲向原告乙赔偿损失*元;三、对一、二项,原告乙只能选择一项申请执行,如果选择第二项申请执行,被告甲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乙追偿。

    第二种:一、判决被告丙向原告乙赔偿损失*元;二、判决被告甲在*元的款额范围内与被告丙共同向原告乙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甲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丙追偿。

    上述第一种、第二种判决都说明接受劳务方与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且为连带,只是分开述说。连带责任实行法定主义,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责任;不真正的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各自独立,无法律的明文规定或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其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且这种情况下往往会给各赔偿责任人一种消极的赔偿心态,相互推诿,不利于受害人赔偿权益的实现。且一案中处理两个法律关系,会造成归责划分的混乱。同时第一种判决在审判阶段将执行一并处理,加于限制。判决书应该注重的是解决争议,执行问题应在执行过程中解决,二者所处的程序阶段不同。

    审判实践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竞合案件在基层法院较为常见。如何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有探讨的必要。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